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2007-07-02 11:30文章来源:政法司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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