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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

 龘龘清欢 2012-01-07

【书】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

提要:《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法律,它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虽有诸多突破,但也有些许遗憾。

  

图说:资料图

从2007年《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公民基本保障的法律,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表决通过,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

  法律界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险法》堪称“社保基本法”,该法近日经表决通过虽有诸多突破,但也有些许遗憾。

  五大突破令人期待

  突破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最高法律层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都是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单独分别作出规定,每种险的覆盖面相对较窄。《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后,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但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还有较长的路,好在此次《社会保险法》已经就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突破二:养老金的支付有了新规定

  《社会保险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这也是目前全国多数省份所采取的养老保险费的领取方法。

  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突破三: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目前来说,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再也不用为了结算几千元医疗费来回奔跑于两个城市之间了。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山东已经有了基本医保全省统筹的规划。根据规划,在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到2011年,全省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突破四: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有了基本保障

  关于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和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工伤保险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就出现难题,如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双份赔偿问题。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省份规定被侵权人因工伤可以取得双份赔偿,这与“同一损害不能取得双份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相违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种赔偿方法,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没有法律规定。此次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社会保险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此次《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此规定,有利于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突破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

  《社会保险法》在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让社保基金的管理更有效、更透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最值得广大劳动者期待的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之前,因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拒绝参保人员个人查阅和核对单位对其的缴费记录,使得劳动者无法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留有些许遗憾

  虽然此次《社会保险法》有了众多突破,但也留下了些许遗憾。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回避了两个焦点性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险费该由哪个部门来收取的问题;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社会保险法问题。

  就社会保险费用的收取,目前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而有的则是由税务部门负责,这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社会保险费由不同的部门收取,自然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各自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的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同时,此种模式,也不利于社保资金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虽然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对征收的主体没有明确,只是简单地表述为:“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没能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共同纳入《社会保险法》中。对此问题,前一段时间各类媒体,特别在网络中已吵得沸沸扬扬,主要是因为许多从企业退休的职工,因退休待遇远远低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而导致心理不平衡。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然没有刻意回避此问题,但还是在第十条婉转地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险法》留下的遗憾。

(摘自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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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点评】《社会保险法》已经在立法之路上蹒跚了16年之久。虽有诸多突破,但也有些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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