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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建房施工发生意外 雇员雇主二八担责

 fenpiaopiao 2012-01-16

  本报讯 在为他人建造民房时,因施工中出现意外,导致王某脚被砸伤,被诊断为右侧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后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雇主赵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1月1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80%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7123.45元。

  2011年7月16日,王某在施工中不幸被上方掉落的工具砸伤了右脚,后赵某等人将王某送往新郑市人民医院检查,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1813.95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将雇主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2693.95元。另查,在王某受伤后,赵某先后为其支付8400元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组织原告等人为他人建造民房,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赵某负有对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雇员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己的受伤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20%和8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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