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欧盟财长提议设置ESM。
2010年12月16日欧盟议会通过对《里斯本条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允许欧盟建议一个长久的救助机制以保障欧元区的金融稳定性。ESM将在2013年接替现在的欧洲金融稳定机构(EFSF)以及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继续履行稳定欧洲金融系统的职能。[1]
2011年3月25日,欧盟领导人就设立欧洲稳定机制(ESM)达成一致。该机制全面包括了2011年3月21日财长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为欧元区常设救援基金。[2]
2011年6月7日,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欧元集团主席、卢森堡首相容克和与会的欧元区国家财政部长在欧元区财长会议上展示签署的文件。欧元区成员国财政部长就7500亿欧元的欧洲稳定机制的最后细节达成一致。[3]
2011年10月,欧盟委员会称,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ESM)应该在2012年7月正式生效,而不应该是原计划的2013年中。欧洲各国政府认为,独自拥有资金的ESM将会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分配援助贷款。 [4]
ESM是一个遵循国际公法的政府间组织,根据欧元区各国之间协定建立,总部设在卢森堡。
ESM拥有5000亿欧元(7090亿美元)的实际放贷额度,将筹集资金并以严格条件向融资问题严重的欧元区国家放贷,以确保欧元区的稳定。
欧元区成员国财长将成为ESM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欧盟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以及欧洲央行总裁将担任观察员。各国财长将决定ESM是否提供金融援助,提供援助的条件,贷款规模以及工具。
决定需遵照表决的有效多数来作出,根据对ESM资金的贡献比重来决定表决权重。这里规定的有效多数为表决的80%。
ESM总资本将为7000亿欧元,以此确保AAA信用评级。其中800亿欧元为实收资本,欧盟领导人同意,该项资本将在2013年开始的五年内平均分五次投入。
欧元区各国同时还提供共计6200亿欧元的承诺资本与担保。承诺资本和担保的区别具体是什么有待商榷。
如果实收资本因吸收放贷损失而大大减少,只要欧元区财长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即可召集缴纳承诺资本。
欧元区国家将按照欧洲央行(ECB)实收资本原则,对ESM贡献出资。但人均GDP少于欧盟平均水平75%的那些国家,将在加入欧元区后的12年里减少出资。
这些国家将依照以下公式贡献出资:ESM份额=ECB原则份额-0.75*(ECB原则份额-国民总收入(GNI)份额)。
经协商认同的ESM出资百分比:
国家 | 奥地利 | 比利时 | 塞浦路斯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斯洛伐克 | 希腊 | 爱尔兰 |
出资百分比 | 2.783 | 3.477 | 0.196 | 0.186 | 1.797 | 20.386 | 0.824 | 2.817 | 1.592 |
国家 | 意大利 | 卢森堡 | 马耳他 | 荷兰 | 葡萄牙 | 德国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
出资百分比 | 17.914 | 0.250 | 0.073 | 5.717 | 2.509 | 27.146 | 0.428 | 11.904 |
ESM将以贷款形式向陷入困境的主权国提供援助。项目长度和贷款期限将取决于失衡的性质,以及受援国恢复从市场融资的前景如何。
例外做法是当欧元区财经首长达成协议时,ESM可依据宏观经济调节项目介入债券初级市场,前提是遵循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经某国提出要求,ESM就会启动财务援助流程。欧元区财长首先将请求欧盟执委会与欧洲央行和IMF一道,对申请国的债务可持续性作出评估。
执委会、欧洲央行与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评估判断申请国需要多少资金,民间部门应如何参与其中。欧元区财长接下来会请执委会、欧洲央行和IMF与申请国进行商洽,达成谅解备忘录(MOU)。
谅解备忘录一经签署,且欧元区财长批准资金援助,执委会、欧洲央行和IMF就将监控协议的合规情况,贷款也会根据报告分批次发放。[2]
在欧债危机爆发初期,欧盟领导人为了救助债务危机国家而临时成立了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ty Mechanisim EFSM)以及欧洲金融稳定机构(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ty Facility EFSF,也称作欧洲金融稳定基金)。这两个机制和机构连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央行构成欧债救助铁三角。
欧洲金融稳定机制以及欧洲金融稳定机构都属于临时性组织,计划在2013年结束,并且他们在欧盟各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上一直存在合法性质疑。因此欧盟领导人认为有必要在2013年以后成立一个用久性的救助机制——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Finanacial Mechanisim),以协助成员国度过金融或财政危机、保障欧元区的金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