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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