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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焦化企业品质 第七批准入名单开始申报

 沪申邮扬 2012-01-23


2012-01-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26号)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产 业[201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第一至五批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 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面核查准入公告企业法人名下所有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工艺装备、节能环保、煤气利用及化产回收等相关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 否正常,以及是否存有应淘汰的落后产能等情况,提出核查意见或限期整改意见,并填写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 业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第一至五批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或存有落后产能未淘汰的企业,将撤销准 入公告。

  二、组织做好第七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 厅产业[2009]79号)要求,坚持'没有合法(规)项目建设手续不予公告,主体工艺装备和规模达不到准入条件不予公告,节能环保及综合利用设施不齐全 不予公告,能源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不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验收不予公告,存有应淘汰落后产能不予公告'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第七批焦化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尤其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出具阶段性环评验收意见或环评验收意见未明确表示予以通过验收的,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有伪造文 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

  分析师认为:从我国第一批焦化行业准入开始,焦化企业在准入名单之外的逐年淘汰,对我国焦炭企业做大做强和淘汰落后有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 到,虽然淘汰60万吨以下的焦炭产能力度不改,但钢厂及大型焦化企业上项目的热情不改,焦炭的整体产能过剩明显,焦化行业产能利用率低现象也再度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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