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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翦双眸 2012-01-29

集体主义文化与个人主义文化

集体主义文化

前已有述,中华民族在建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下,始终以农耕为基本的谋生方式,原始社会中所形成的氏族并没有彻底解体。究其原因,就在于农耕生产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而且一定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才得以进行。这样,氏族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度,不但没有被彻底摧毁,反而相当程度地被保留了下来,于是,促成了国家的家族化,而国家的家族化反过来又促使氏族社会积淀下来的宗法观念宗法制度精密化规范化伦理化理论化,同时逐步形成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控制功能及其核心——讲“孝”崇“礼”

所谓“”,其本意是孝敬长者善事父母。这是中华民族家庭维系和家族繁衍的最根本手段,也是促使国家家族化社会基础观念根基。换言之,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是由一个个家族集合而成的,是家族的扩大结果。因此,“”不仅是对家族成员优劣善恶的评判标准,而且成为举荐人才,选拔官吏的衡量标准。早在汉代,就已经把“孝廉”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科目,而且一直沿袭到清代特设“孝廉方正科”,同样以“孝廉”举官。

中华民族之所以如此讲究“”,是因为由于氏族没有完全解体,家族始终成为社会构成的最基本的“细胞”,家族的和谐稳定始终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以致国家的组织形式也是仿照家族制度的模式。这样,宣传与坚持“敬长孝顺”的孝道思想,自然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文化控制力量而备受重视并日益强化。

所谓“”,就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国家律令和宗法族规等。它直接地明确地向人们宣布应该遵从什么、回避什么、反对什么等。其社会功能在于“防乱”,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各种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就“礼坏乐崩”,社会就动乱。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正是通过崇“”和各种礼制的制定和实施,来固化、强化“”的观念,实现其对社会的文化控制力量的最大化和具体化。

总之,讲“孝”崇“礼”所构成的是一种“孝的文化”和“礼的文化”。中华民族最初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在这种文化的制约下逐步形成的;而一旦这种国家组织形式形成之后,这种“孝的文化”和“礼的文化”又在国家力量的强力推行下不断巩固加强与扩大普及。

 

个人主义文化

与中华民族相比较,西方民族在建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在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下,所形成的多样性的谋生方式和重商观念,使到西方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在进入奴隶社会之后便比较彻底地解体了。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一种与血缘关系不同的商贸关系,社会不再以家族为“细胞”,而是以地区商贸中心基本单位,血缘关系被逐步淡化,宗法权利不能再成为整个社会的缔结力量。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方民族依靠什么力量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古代世界里,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主要靠的是什么力量。

 

组织国家的三种力量

一般认为,在古代世界里,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力量主要有三:

其一是行政专制的力量

其二是家庭宗法的力量

其三是宗教神权的力量

正是凭借这些力量,在古代,人类一个个的个体,才得以维系成氏族、部族和民族,整合为社会,组织起国家,而且中西民族概莫能外。不过,在中西民族的民族维系、社会整合和国家组织的过程中,这三种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并非完全相同。

 

中西民族组织国家力量的异同

中华民族主要是凭借家庭宗法的力量以及行政专制的力量和宗教神权的力量的合一,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西方民族固然也要凭借行政专制的力量,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但在“超越一切的神的价值观”的制导下,主要还是凭借宗教神权的力量来维系民族,整合社会和组织国家的。

那么,西方的宗教为何具有这样的力量呢?这是因为西方宗教持的是“原罪说”的人生观和“泛爱论”的处世观。

原罪说”认为,人一出生就是罪人,人类世代难逃罪恶之网,现实世界是罪恶的深渊、苦难的海洋,人类是无法摆脱的,只有相信神和上帝,忍耐和顺从,才能得救。这种“原罪说”积淀而成的“罪恶感”和为了摆脱“罪恶”就必须与“神”作精神沟通的心理,无疑演化成对人的一种“制约力”。

泛爱论”则认为,上帝是绝对的善,而人的本性却是“罪恶”,但单靠自己不能改“恶”从善,只有信仰上帝,在上帝的帮助下才能获得完善的德性。因此,“要爱主”,而且要“主”那样“爱世人”,“要爱人如己”。显然,这种“爱世人”、“爱人如己”的道德要求与义务,无疑也会起到制约私欲横溢的作用,从而使到在氏族解体之后已经分化成相对独立的以经济力量为后盾的芸芸个体致以毫无休止地弱肉强食,而民族才得以维系、社会才得以整合、国家才得以组织。

总之,悔“罪”“爱”所构成的是一种“罪的文化”和“爱的文化”。西方民族最初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在这种文化的制约下逐步形成的;而一旦这种国家组织形式形成之后,这种“罪的文化”和“爱的文化”又在国家力量的强力推行下不断巩固加强与扩大普及。

由上可见,讲“孝”崇“礼”是以氏族(家庭)集体为本位的,悔“罪”“爱”是以人为本位的。

挪威学者加尔通从文化学的角度将人类文化分作“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两大类,而且认为中华文化集体主义文化西方文化则是个人主义文化。中华民族宗法制的国家组织形式和西方民族城邦制的国家组织形式,恰恰是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在国家建构上的体现;而宗法制国家组织形式与城邦制国家组织形式一旦定型,反过来又成为发展、强化集体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的强制机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因此,迄今为止,中西国家组织形式依然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分野。

余论

近百年来,中国人也是十分热衷于讨论中西国家组织形式孰优孰劣,而且一些人往往对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贬多褒少,对西方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则褒多贬少。一些“全盘西化”论者甚至认为,中华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毫无可取之处,而西方民族的国家组织形式则是十全十美的,应该完全照搬照套。一些西方人也热衷于对其国家组织形式的大肆吹嘘,甚至强迫其他民族仿效。

其实,在我们看来,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的中华民族之宗法制国家形式和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西方民族之城邦制国家形式,并无所谓孰优孰劣的问题。它们的产生与发展,各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而且都在中西民族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过各自的作用;更有甚者,是当今中西民族建设与完善各自国家组织形式的前提与基础。

总之,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的中华民族之宗法制国家形式和属于个人主义文化的西方民族之城邦制国家形式,是不能互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或模式的,而只能置于各自所本的文化母体和所处的文化基础上,对其维系民族、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功能与作用,予以独立的评判。惟有这样,才能从本民族的文化实际出发,去探寻建构和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当代的民族国家形式,从而,才能根据本民族文化的性怔,去努力探寻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佳的民族国家形式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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