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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956年~1983年农民的工分制劳动报酬

 树下莲华 2012-01-31
记忆中的过去,还好我没有这样的历史

 

1956年~1983年农民的工分制劳动报酬

 

 

    1956年实现高级社以后,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和劳动工分制,一般男劳力日工分8分~10分,妇女劳力6分~8分;也有的大队实行工分等级制,即男劳力分为10分、9.5分、9分、8.5分、8分,妇女劳力分为8分、7.5分、7分、6.5分、5.5分。到年终以工分数进行现金分配。

    农业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社员的劳动技能,分成田间生产队和副业队(组),相应固定成员、土地、耕畜、大型农具或副业工具,由队长负责;有些田间生产队还划分固定的或临时的作业组。农业社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开支、超产奖励、亏产扣工的“三包一奖”,一般5天~7天将农活安排一次,农活完成后验收,合格的按包工数评工分,不合格的返工或罚减工分。

    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初期,人民公社为“一大二公”、工农兵学商一体,农林牧副渔并举的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社员劳动实行军事化管理,把劳动力编成班、排、连、营、团,并组织跨大队、跨公社、跨县的“大兵团”作战(劳动)。

    1959年下半年始,实行公社、大队、小队三级管理,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生产队建立劳动手册或考勤制度,设记工员。年终以工分数进行现金分配。

    生产队根据劳动力的体力、各项农活技能、劳动态度,将男劳力分为7分~10分6个等级;妇女劳力分为5分~8分5个等级。根据不同季节,评出每个劳力的底分,每个等级的级差0.5分~1分,农忙季节稍高一些,农闲季节稍低一些。弱劳力、学生等参加劳动,工分为2.5分~3.5分。对于不能全天出满勤的,制定的工分标准为早晨占20%,上午占40%,下午占40%。

    评工分时,由生产队的队长、副队长、队委委员、会计和各生产小组的组长组成评分小组,利用晚上时间进行评分。先由队委委员或生产小组长对每位劳动力进行综合评价后,评出工分等级交评分小组讨论,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会计在全体社员大会上公布,请社员讨论是否合理,根据社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交队委会复议,最后张榜公布。

    能评到10分的劳动者,可以说是“全能”的劳动能手,即要会耕、耩、播、耙、锄、刨,还要会使用犁、耧、盖等所有的农具,其中还包括场院农具、浇灌农具,而且能扛能背。

    工分虽然是决定社员劳动报酬极其重要的依据,但农民挣钱多少,主要是看分值多少。生产条件好,土地肥沃,水源丰富,有矿产资源,有副业及离城镇近的生产队,10分值可达1.2元,而没有条件的生产队,10分值为0.4元~0.6元,最低的仅有0.2元,遇到灾年,还要低。

    1983年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民工分制劳动报酬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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