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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证券期货业改革重点与市场热点

 昵称4735378 2012-01-31

2010年3月,证监会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据了解,证监会下今年将会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试点范围,同时,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截至12月31日,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累计1197.69亿元,其中,融资交易金额累计1173.24亿元,占98%;融券交易金额累计24.45亿元,占2%。

按市场划分,沪市累计成交713.10亿元,市场占比为60%;深市累计成交484.59亿元,市场占比为40%。到12月底,融资融券贷放余额127.7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27.64亿元,融券余额0.11亿元。12月份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金额达到12.89亿元。

截至12月31日,证监会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约占我国证券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25家试点证券公司共有1222家营业部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占我国证券公司营业部总数的26%。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运行规范,达到了良好试点效果。一是融资融券业务量稳步增长,交易金额逐月递增,投资者信用账户开户数量持续增加,试点证券公司准入标准清晰明确,操作公开透明,家数稳妥有序扩大;二是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试点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等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系统和市场监控系统运行平稳正常,业务处理及时、准确、顺畅,未出现业务差错和技术故障;三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作合规安全,业务操作流程逐步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实现了“可测、可控、可承受”的预期目标,未发生强制平仓风险。

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会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试点范围,稳妥地将该项试点转入常规业务。

首先,逐步有序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目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约90只,随着试点证券公司范围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持续增加,融资融券交易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增加标的的证券数量,扩大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覆盖面。

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预计2011年初进行试点以来首次扩大标的证券范围,分别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扩大至180只和100只股票。待融资融券试点转为常规业务后,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指导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扩大标的证券范围,拓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空间。

其次,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规则,完成从试点到常规业务的过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既定工作安排,在分析总结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健全业务监管体系,将融资融券试点纳入常规业务监管范围。转入常规监管后,不再以试点方式选择证券公司,符合规则的证券公司均可以按照证监会行政许可程序自主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抓紧推进证券金融公司筹建工作,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积极推进证券金融公司的筹建工作,待准备就绪后,正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转融通业务制度规则的制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待转融通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准备和业务准备成熟后,将在报告国务院择机推出转融通业务,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第四,继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统计监测监控工作,维护融资融券交易规范有序运行。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统计监测监控工作,抓紧开发建设融资融券业务统计检测系统,密切关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状况和市场风险,完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热点二

继续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次改革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加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记者了解到,下一阶段,证监会将不断总结经验,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研究和推出进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使新股价格更能反映市场选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审慎自律。

第一阶段主要包括四项措施: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设定最低申购的底线;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上述改革措施推出一年多来,新股发行进展有序,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市场参与主体的履职尽责意识显著提高。达到预期目标。

作为前阶段改革的延伸和继续,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阶段的改革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更加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目前,第二阶段改革的积极效应逐渐显现,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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