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20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9、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 10、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1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5、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7、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19、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20、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0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给予撤职处分,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1条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6条 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7条 1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8条 1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报请政府按权限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3条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6条 1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7条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8条 1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9条 17、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0条 18、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作业 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1条 19、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2条 20、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3条 21、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拆除,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4条 22、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5条 23、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作业;罚款;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7条 24、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造成伤亡事故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8条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立即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8条 26、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除按本条例第78条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9条 27、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 28、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 2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政府按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政府按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 3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提请政府按权限关闭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59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 3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提请政府按权限关闭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0条 3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提请政府按权限关闭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1条 3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3条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经营所得,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4条 3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政府按权限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6条 37、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政府按权限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68条 38、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 39、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2条 4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0条 4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条 4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2条 4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 44、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4条 45、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5条 4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6条 47、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 4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8条 49、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4条 5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5条 5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6条 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 5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8条 5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逾期仍不办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9条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0条 5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1条 57、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6条 58、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罚款;逾期仍不补办,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7条 59、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8条 6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9条 61、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撤销其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30条 6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6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64、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资格)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35条 65、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6条 66、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7条 6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8条 6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9条 6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 7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 71、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0条 72、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条 73、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不按有关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四)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上岗前培训的 (五)安排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第4条 74、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提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40条 75、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提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41条 7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提请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42条 7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43条 78、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进,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44条 79、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工商、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8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8条 81、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82、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 83、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 84、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 8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 8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 87、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 8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 89、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2条 90、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9条 91、煤矿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提请政府关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 9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提请政府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 93、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3条 9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5条 95、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 96、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 97、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2条 98、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99、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 10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 101、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 102、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4条 10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尚不构成犯罪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6条 104、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7条 105、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8条 106、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29条 107、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尚不构成犯罪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条 108、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担任矿长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7条 109、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和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8条 110、未取得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矿山井下工程施工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9条 111、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112、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 1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 114、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条 115、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六)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定点证书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16条 116、第十七条 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17条 117、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19条 118、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2条 11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 12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4条 1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5条 12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逾期不办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6条 12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逾期不办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7条 1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8条 12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9条 126、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0条 127、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1条 128、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2条 12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逾期未改正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 130、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 131、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132、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13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逾期未改正: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13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 135、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 136、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3条 137、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4条 138、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4条 139、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4条 140、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5条 141、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 14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7条 143、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18条 144、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19条 145、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20条 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24条 147、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0条 148、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1条 149、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进行整改、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2条 150、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罚款、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3条 151、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4条 152、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5条 15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154、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撤销其注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155、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2条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
行政确认(共1项) 1、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21条
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一)停止受理办证申请(5项)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29条 2、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 3、转让、买卖、出租、出供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 4、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6条 5、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9条 (二)备案(2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 家煤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第38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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