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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吸收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对价如何缴税

 xp_nikky163 2012-02-01

被吸收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对价如何缴税

2011-12-31 11:7 转自互联网     【问题】

    企业被吸收合并后,如果合并企业的合并对价高于被合并企业的总资产,如何缴税?被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因此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总局对企业合并中自然人股东取得对价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第二条规定,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依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个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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