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当境内非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所进行的担保有可能导致外债的产生并影响到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时,可以认定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范畴,未经依法审批的,该对外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
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间:2011-06-07 13:46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贺晓翊 点击: 249次
当境内非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所进行的担保有可能导致外债的产生并影响到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时,可以认定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范畴,未经依法审批的,该对外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