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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 再婚 问题

 vbnm5 2012-02-04

          丧偶老年人的再婚问题?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对于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来说,生活中婚姻状况对老年人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已经是在许多媒体上有过报道。
        人们可以同感:“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妻子过世后,他们难以自理家务,生活感觉空虚,失掉了从原来夫妻关系中长久得到的慰藉和支持。而对于老年妇女来说,丈夫去世不仅意味着失去家务分工和互相依赖,而且,还可能因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而造成家庭的经济困难。”
        在目前,世界步入老龄化,我们国家也不例外,上海等几个大城市,均有这方面的问题露头。
       得到配偶的情感慰藉不仅是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而让丧偶老年人重新获得配偶特有的情感支持,是他们消除心灵创伤,避免心身疾病的好办法。
       同时,伴侣和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老年问题专家、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某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经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社会活动减少,丧偶使他们脱离了与亲属、朋友、邻居的交往,这一点在男性老人身上尤为突出。另外,由于家庭规模不断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使得年轻人和父母更趋向于各自独立居住。伴侣就成为老年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往对象。
    因此,老人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独身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然而,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却非常之高。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老年庭10年来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达到老年人离婚案件的60%。
    这些老人再婚不成功的问题到底在哪?我们如何帮助他们拥有美满的婚姻?这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
    1)公平约定可避免日后纠纷?
    对于许多单身的老人来说,老有所“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红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从大量的社会新闻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数。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杜鹏教授说:“这是因为子女担心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父母之手,从而影响到自己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为了避免再婚后的经济纠纷,也为了让子女安心,越来越多准备再婚的老年人走进了公证处。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财产两方面。但是,房屋、财产状况千差万别,有一些情况公证处并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证处就不予公证。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进行简单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虽然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自行订立的约定,往往由于内容不明确、保存不好,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起不到保护老人权益的作用。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
    为此,从事老年问题研究多年的郝某,在7年前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与天津市老年工作委员会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专为再婚老人提供婚前财产见证服务。他表示:“见证不仅不受房产性质的限制,而且同样能够达到避免经济纠纷的效力。”
    2)“婚前财产见证”效果如何?
    7年来,有多少老年人成为它的受益者?记者走访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记者翻开了一本大红色封面的见证书。一对年龄相差8岁的老人是这样约定的:双方承诺遵守“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再婚后赡养与护理的关系不变。
    而见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是双方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了详细约定。
    可以让记者看到,仅“婚前住房和婚后住房”一项,双方就约定了五条:
    一、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二、婚前女方拥有30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大儿子暂住;
    三、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四、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离异,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五、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更可喜,还有双方对婚前储蓄、婚后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一、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二、婚后,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每月男方拿出1000元,女方拿出600元作为婚后的月生活费。共同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受用和处置。
    三、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费用,本人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3)后事处理、亲子关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此外,两位再婚老人还就后事处理、亲子关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记者看到,“婚前财产见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几乎涉及了婚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据郝麦收介绍,再婚见证处成立7年来,共为200多个老年再婚家庭做了见证,至今有95%的家庭仍保持在稳定状态。
    女方获益时常明显少于男方
    无疑,“婚前财产约定”为老年人再婚排除了许多障碍,并设置了一定的保障,对于促进老年再婚家庭的稳定有着进步的意义。但是,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位已经做过婚前财产约定的老年妇女仍对未来的日子充满了不安。
    72岁的封静远(化名)虽然对再婚生活比较满意,但她仍然担心大她10岁的老伴去世后,难逃被老伴儿女“赶走”的命运。“结婚前,我们就约定好了,我住到他这来,如果他先谢世,我可以一直住到我去世;我死后,这套房子再由他的孩子们继承。虽然这么约定了,可是这房子的房契一直保存在他儿子的手里,如果老伴去世了,他的儿女让我搬走,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呀。再说了,人老了有个熟悉的地方才安心。现在,我和这里的邻居、社区的大夫都很熟了,还参加了小区附近的老年大学书法班,我离不开这里了……”
    实际上,并非封静远杞人忧天。根据一份针对老年再婚夫妇年龄的统计报表显示:老年再婚夫妇中男性年龄多大于女性。在70至74岁再婚男性中,有70%的人比配偶大10岁以上。这种现实预示着:通常老年男性先故去,将留下老太太独自生活多年。
    由此看来,婚前约定带给双方老人的利弊并不均等。以封静远夫妇为例,我们为他们各自的利弊得失开出了一份清单:
    1)男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老伴的照顾;
   3.消除了自己子女的顾虑;
   4.减轻了自己子女的养老负担。
    弊端:空缺(我们没有看到明显的不利方面)。
    2)女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一部分生活照顾;
   3.老伴在世时,避免了与男方子女发生经济冲突。
    弊端:
   1.替老伴的子女承担了大量的赡养及照护工作;
   2.老伴去世后,有可能因为老伴子女反目,迫使她离开熟悉的生活圈子,从而使她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3.老伴去世后,依然要靠自己的子女来承担她的生老病死。已经获益的男方家庭却无须付出。
    从这份清单中可看出,协议双方男方为最大利益的获得者,而女方付出多,得益少。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研究员徐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前见证这种形式无疑为调试和解决再婚老人的经济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服务作用。但是它毕竟还是个新的尝试,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妇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男性老人差。 
    这已经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了.
  
    今天的社会问题, 往往是社会与政府一起来面对的问题了.
    希望,借用来,也对上海市的工作有一点帮助.
    人人都会老,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就是关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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