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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小伤大养,其扩大费用自担责

 增智书斋 2012-02-09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小伤大养,其扩大费用自担责
2012-02-09 14:26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些受害人常常通过“小伤大养”、“过度医疗”、“搭车治疗”等方式就医,以期获得更多的赔偿或利益。殊不知,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

  市民赵某因交通肇事导致左脚腿骨骨裂。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来只需住院治疗半个月左右,但考虑到自己反正没有职业,不如乘机赚些钱,赵某遂不顾医院床位不足,横竖就是不肯出院,以至于多住院105天。当赵某要求对方依此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时,遭到对方拒绝。赵某遂以住院记录为凭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对方只按15天赔偿给赵某误工费和护理费,多出的住院费用由赵某自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小伤大养案件,类似的情形还有原本没有必要住院却要求住院,甚至不住院却“挂”了张床位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其中的所有费用均应以正常为限,且受害人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不正常的或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扩大的损失,根本不得纳入赔偿范围。赵某不仅没有防止损失扩大,甚至故意扩大损失,自然应当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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