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
法定代表人熊钢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谢如东,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仲裁字第0030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执行。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被执行人用其开发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抵偿债务305681元,余款294319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已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305681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斌
审 判 员 程身龙
审 判 员 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