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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员工移交办法(doc)
2012-02-17 | 阅:  转:  |  分享 
  
员工移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凡因人事异动、组织制度变更、业务职务(掌)变动或其他事由发生

业务移交者,均适用之。

第三条:本公司移交分下列两类:

(一)各级单位主管。

(二)经办人员。

第四条:各级单位主管系指本公司内主管各单位之人员,经办人员,系

指本公司内直接经办某种业务、事务或财务之人员。

第五条:各级主管移交事项如下:

(一)本单位有关之印信、章。

(二)未办或未结之重要案件。

(三)本单位主管之事务、财产总目录、清册报告等。

(四)本单位保存之案件、清册。

(五)其他依公司规定,应行列入移交事项或文书。

第六条:经办人员应移交之事项,按其经管之物品、财务或业务分别造

册。

第七条:除经理级及直属单位以上人员之移交由总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

监交外,其余人员之移交,均由直属单位主管负责监交。

第八条:移交清册共缮造三份,除财务部及单位主管以上人员须呈总经

理核阅外,其余人中由单位主管核批后,由前后任各执存一份,

其余一份交由人事单位归档存查。

第九条:移交人员应于移交命令到达后一星期内,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办

妥移交,经特准者以两星期为限。移交人员因故无法亲自办理

移交时,应由移交人之职务代理人代办移交,但如发现移交不

清,其责任仍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十条:后任人员对前任各项移交事项有异议时,应于接收之日起三日

内就原任移交表册签注意见,咨询前任查覆。如前任移交有虚

漏、亏短或逾期移交不清情事,应即呈报主管核办,违者所有

亏欠应与前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前任人员在移交尚未清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移交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而无法处理时,应立即呈报请示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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