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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胡杨369 2012-02-18

2006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发布日期:2010-12-21    作者:柴智强律师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民事部分)
1、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2006年卷P168页)
2、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2006年卷P177页)
3、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2006年卷P184页)
4、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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