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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

 明月潇歌 2012-02-18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

   

 

为进一步遏制近年来我县早婚早育攀升的现象,切实加强婚姻管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早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以上。凡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二、依法解除未婚同居关系。对未达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所在乡()督促其解除同居关系。

三、严格依法对早婚怀孕对象施行终止妊娠。各乡()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早婚怀孕现象要做好排查,及时报告。一经发现,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终止妊娠等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对妨碍终止早孕妊娠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制约作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凡涉早婚早育的婚姻家庭,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改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在办理与其有关的社会救济(助)、低保、项目扶持等社会事务时,一律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制约;情节严重,形成早婚事实的,取消其相关资格。

五、依法从严征收早育社会抚养费。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凡因早婚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2年,早育一孩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早育双方是农业户口的,征收早育双方社会抚养费合计11600元;(二)早育双方或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征收早育双方社会抚养费合计14500元;(三)早育双方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人员,农业户口征收早育双方社会抚养费23300元,非农业人口征收早育双方社会抚养费合计29180元。

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征收标准另行公布。

六、打击妨碍治理早婚早育的违法行为。县文体旅广电局、县公安局要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加大对传播淫秽书刊、影像和黄色网络视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妨碍早婚早育治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大依法结婚的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文体旅广电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县民宗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县团委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观念。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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