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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包括哪些

 saran2 2012-02-21

  • 一、综合减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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