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范1,2-二氯乙烷急性职业中毒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1-01-24 阅读次数:679 作者:职安处 |
穗安办〔2011〕12号 关于加强防范1,2-二氯乙烷急性职业 中毒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安委办: 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天气持续寒冷,我市部份皮具、制鞋企业在生产期间,工人为了保暖,将生产车间门窗紧闭,同时企业对车间整体通风换气、和局部抽风排毒设备疏于管理或被人为关闭,造成车间内1,2-二氯乙烷等有机溶剂积聚,导致近期发生多起疑似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为切实做好近期我市作业场所1,2-二氯乙烷等有机溶剂职业中毒的防范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1,2-二氯乙烷的危害性。1,2-二氯乙烷属于高毒类物质,是在工业上广泛使用的有机溶剂,用于粘合剂、胶的溶剂、洗涤剂,萃取剂,金属脱油剂等,接触者主要以呼吸道吸收为主,也可由皮肤吸收。吸入后,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严重者可引起肺水肿,同时还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及引起肝、肾和肾上腺损害。 二、督促加强现场管理。各区、县级市安委办近期要组织安监、卫生、社保、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使用或生产1,2-二氯乙烷等有机溶剂的企业,特别是皮具箱包、制鞋企业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大排查,督促企业不断改革生产工艺,使用1,2-二氯乙烷和含有1,2-二氯乙烷的粘胶剂时尽量做到生产流程密闭化和自动化。 三、督促做好通风措施。要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生产场所的整体通风换气措施,并加强局部通风排毒。通风设施要确保良好运行,并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职业卫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定标准。对生产车间和岗位使用1,2-二氯乙烷和含有1,2-二氯乙烷的粘胶剂、苯等有机溶剂,没有设置对车间整体通风换气、局部抽风排毒的企业,必须责令整改,整改期间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急性职业中毒。 四、督促做好个人防护。要督促相关企业和工人正确配备及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防毒面罩、防护衣和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禁用1,2-二氯乙烷洗手或洗工作服。要督促企业做好对接触工人的上岗前、上岗中、离岗时的职业性体检工作,严禁神经精神系统及肝、肾器质性疾病患者,或有视网膜、全身皮肤病患者从事接触1,2-二氯乙烷的工作。 请各区、县级市安委办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亮云、范德群,联系电话:83647559、83647527,传真:83647566,电子邮箱:gzajzac@gz.gov.cn) 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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