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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中的信息搜集
2012-02-21 | 阅:  转:  |  分享 
  
律师尽职调查中的信息搜集

一、尽职调查中信息收集的目的

尽职调查的概念来自英美法中的“DueDiligence”,英文本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目标公司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调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和存续情况以及目标公司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也就是说,尽职调查是律师通过努力改变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现状,从而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尽职调查被称为公司并购的“防火墙”,对于降低公司并购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收购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风险。主要指目标公司设立和历史沿革的合法性、主要资产合法性、经营合法性、公司运行和行为的合法性等。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考察其是否“六证”齐全,改制过程是否合法显得尤为重要。

2.或有负债的风险。或有负债指现在或过去的行为或事实引起的潜在义务,该潜在义务在未来发生与否以及承担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或有负债会增加公司并购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最终导致并购成本的增加。

3.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纠纷、职工安置等给并购后公司带来的成本风险。

4.其他风险。如诉讼风险、矿业权价款缴纳风险、隐名出资风险等。

法律尽职调查信息搜集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搜集到能控制和降低并购风险的信息,以进行筛选和分析,从而为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供依据。

二、尽职调查信息搜集的范围

为防范公司并购风险,公司并购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至少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主体合法性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调查目标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包括对设立程序、批准文件、出资内容及程序、营业执照年检情况等的调查;二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其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煤矿企业来说,主体合法性调查主要是调查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六证”是否齐全。

(二)对股权合法性及股权的权利限制的调查

股权合法性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设置的合法性以及股权结构的变动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因股权结构混乱、矛盾、不清晰或其设置、演变、现状不合法而影响或制约并购的实施。

股权的权利限制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目标公司股权基于法律或政策上规定的权利限制;二是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权利的限制,三是出资协议、股东间协议或安排、股权质押协议、股权托管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限制。

(三)对主要财产的调查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主要包括对目标公司房屋和土地资产,机器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及权利限制的调查。尤其应关注上述财产有无其他共同权利人、有无抵押或质押、有无有关处分权或使用权限制等。

(四)对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的调查主要审查目标公司重大合同的有效性、合同解除条款和违约条款、有无显失公平或重大风险条款、对目标公司控制权改变情形下的特别约定等。

在债权债务方面,主要调查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情况的合法有效性;特别要审查目标公司所牵涉的重大债务的数额、偿还期限、有无逾期、担保状况以及债务合同中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或控制权变化情形下的限制等。

(五)对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调查

对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调查内容为对目标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或者对目标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过去及目前所涉及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案件和行政处罚事件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一是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发生的足以影响其经营、财务状况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二是目标公司因为工商、税务、环境、劳动、卫生、消防、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原因而受到过或正在接受相应行政处罚,以及目标公司在上述方面的守法情况。

(六)对人力资源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人力资源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包括公司制度范管理架构图,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兼职情况,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与目标公司及以前的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或不竞争协议,目标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的持股和奖励情况及相关计划;二是调查目标公司员工结构、重要的雇用或代理协议、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标准雇用合同;三是调查目标公司员工解聘安置补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工资水平和福利制度等。

(七)对运行与管理制度的调查

目标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议事决策规则、重要管理制度。要注意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规则中所包含有关公司运行和管理程序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

三、尽职调查信息收集的渠道与难点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从宏观上判断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目标公司

首先,约见目标公司的负责人员,当面详谈,争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础上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对兼并重组有意义的法律文件,如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等;其次,根据目标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问卷清单》,由目标公司予以回答,业内通常将其称为“体检表”。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或发现线索。上述资料的调取关键在于目标公司的配合与信任,协调各种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登记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

到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另外,还可以从土地、房产、国土资源等登记机构处,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设定及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

律师还可以与收购主体聘请的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接触,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与独特视角,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作为对律师自己收集资料的补充,从而能更准确的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争取这些中介机构的配合,也需要律师的协调与主动沟通。

(四)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的问题,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可以使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的状况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调查可以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如本所在此次尽职调查中,就派人前往中国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煤炭资产经营公司走访,了解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

由于公司并购业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存在诸多风险,需要通过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众多,也存在众多难点,作为并购方的律师虽进行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仍很难以穷尽并购相关风险。因此,律师可以要求出卖人作出不存在声明之外的负债和违法行为的承诺和保证的方式加以控制相关风险。并购人在公司并购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出卖人声明之外的负债和违法行为,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并购方负责,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购风险,维护并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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