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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
2012-02-22 | 阅:  转:  |  分享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12日生,住xx市祭城镇xxxx村。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与答辩人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其与答辩人婚前了解不够,脾气性格不和,婚后不久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实。

原告与答辩人于2001年恋爱至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我们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脾气相印,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登记结婚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答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没有破裂,反而使原告更加关心、爱护、体贴、谦让答辩人,我们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0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原告父母劝说原告离婚而改变,也不会随着原告另有新欢而改变,原告诉称怎么能说两人婚前了解不够,脾气性格不和,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呐?答辩人认为原告不能以错误的、唯心的原则为达离婚之目的而歪曲本案事实。

一、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感情很好,原告诉称其与答辩人感情破裂,不实。

原告与答辩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从没有因琐碎小事发生矛盾,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经常生气甚至打架、答辩人回娘家居住、将陪嫁物品拉走等情况,况且,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有所不便,原告诉称答辩人与其打架,显然不实。原告在诉状中先后两次称答辩人不愿意和好,说明原告对答辩人及和答辩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不愿意轻易放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也不愿意和答辩人离婚,原告离婚只是原告父母被迫所致。

三、原告诉称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共同财产,不实。

原告与答辩人于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与答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02年10月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该楼房系原告与答辩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楼房坐落在郑东新区xxx村,去年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每平方米400元),补偿费原告一人占有。答辩人结婚后,因交通事故治疗病情向答辩人父母先后借款110000元和5600元,共借款115600元,该借款系答辩人结婚后治疗病情所借的款项,因此,系共同债务。

四、原告应支付答辩人抚养费。

答辩人因结婚后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为证),2003年5月份,原告父母为使原告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将答辩人赶出家门拒绝对答辩人抚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答辩人系原告的妻子,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3年5月至今的抚养费,每月600元,共21600元,以后的抚养费要求每年支付一次。

五、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要求抚养费的请求。

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结婚,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至今感情甚好,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因此,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要求原告抚养的请求。

答辩人:

200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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