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即一孩子生育指标)、《生育证》(即二孩子生育指标)?
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一般应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1)夫妻一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另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上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的发放,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即:《生育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生育证》也可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但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必须出具有关生育状况证明。
特别强调的是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