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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区划

  2012-02-25

元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理澎湖与台湾事务,这是我国最早在台湾与澎湖地区建立行政机构,开始征收租赋,行使统治权。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开始划定台湾行政区,设置郡县,即在普罗文遮城(今台南市)设承天府,下辖天兴(今嘉义)县与万年(今高雄县凤山)县。清政府重新将台湾纳入中央政权统一管辖后,于1684年设台湾府(今台南市),隶属福建省,下辖3个县。1885年,清光绪11年,台湾正式建立行省,并重划全省行政区为3府1直隶州,即中路为台湾府,南路为台南府,北路为台北府,东部为台东直隶州,3府下辖11县3厅。

台湾被日本占领后,行政区迭有变更,至1945年前,台湾被划分为5州3厅。1945年,台湾光复后,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根据中国行政区制度重新调整为8个县与9个省辖市。1950年,台湾当局根据各地面积、人口、经济等因素重新调整为5个省辖市与16个县,此后仅有小幅调整,即1967年与1979年分别将台北市与高雄市升格为与台湾省平行的“行政院”管辖的“院辖市”,1982年将新竹市与嘉义市升格为省辖市,形成今天台湾的行政区划。目前,台湾地区行政区划包括台北市与高雄市2个“院辖市”、基隆、台中、台南、新竹与嘉义5个省辖市与台北、宜兰、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花莲、台东与澎湖16个县。16个县下辖31个县辖市,60个镇与218个乡。

台湾当局管制的地区还包括金门与马祖地区,被称为“福建省金门县”,与台湾地区统称为“台闽地区”,而所谓的“台湾省”则不包括台北市与高雄市。

台湾地区在地理区域划分上又为北部地区(包括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台北县、桃园县、宜兰县与新竹县3市4县)、中部地区(包括台中市、台中县、苗栗县、彰化县、南投县与云林县1市5县)、南部地区(高雄市、台南市、嘉义市、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嘉义县与澎湖县3市5县)与东部地区(花莲县与台东县2县)。


1. 台北市  2. 高雄市  3. 基隆市  4. 台中市  5. 台南市  6. 新竹市  7. 嘉义市  8. 台北县
9. 宜兰县  10.桃园县  11.新竹县  12.苗栗县  13.台中县  14.彰化县  15.南投县  16.云林县 
17.嘉义县  18.台南县  19.高雄县  20.屏东县  21.花莲县  22.台东县  23.澎湖县  24.金门与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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