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好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和谐,进而实现全社会和谐,是摆在宗教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的理论课题。我们认为,促进宗教和谐应该从政府管理者和宗教自身两个层面共同给力。
宗教自身应努力实现和谐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和谐是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协调与统一,是由丰富多样、矛盾对立的诸多事物遵循一定规律构成的统一体,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交感转化而形成的一种错落有致、各得其所、相得益彰的理想境界,正所谓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谐以共生共长。
宗教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和价值体系,其内外各种关系的和谐对社会整体的和谐不可或缺。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追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谐境界,达到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状态。
宗教和谐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同一宗教内部之间的和谐、不同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而宗教界自身应该在前三个层面的和谐上下功夫。
1、宗教内部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要提高对“以心相交,成其久远”理念的认识,表里如一,待人如己,不拘小节,做维护同一宗教内部之间和谐的楷模。
宗教本身就追求和谐,当今世界各大宗教无不有其独特的和谐理念。
佛教在僧团内部关系上,主张“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道教主张“齐同慈爱,异骨成亲”;伊斯兰教主张“敬主爱人,爱人如己”;基督教重视“和好”或“和睦”。这些理念需要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身教传播,要靠教职人员直接通过三尺讲台来实现。
因此,实现同一宗教内部之间的和谐,宗教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是关键。正如著名学者杨曾文教授所说:“文化内涵、文化素质和文化品位是宗教活动之所在,宗教命运之所系。”宗教的文化内涵、素质和品位是从这个宗教的代表人物及信众身上体现出来的。作为宗教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一是要“以包容的态度讨论信仰问题和教义思想,加强教派之间的协调与团结,形成并蓄共荣的关系”;二是要宽容乃大。古人云:“有吞吐天地之志者,自当有容天下之量。”宽容不仅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宗教教义的内在要求。宗教界人士如能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容言、容人,淡泊、宁静,则内部诸要素关系定能充分协调,宗教内部的和谐就能实现。
2、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都要以包容、平等的心态对待与自己追求不同的宗教,做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和谐的典范。
在不同宗教之间,和谐是基础,“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人人皆有追求真理的权利,所谓条条道路通罗马,不同宗教信仰有不同的追求真理方式,这是合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指出。
不同的宗教虽然信仰不同,对人世间万物的理解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理念,就是“包容”。佛教经典中说:“诸法从缘生,还从因缘灭。”;《道德经》中说要“致虚极”,要像江海一样容纳百川之流,又要像水一样处下而不争。“道”之虚而不争,使万物自然生化,宇宙和谐。不同宗教的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只要秉持在国家认同上相互一致、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能在多样性中求同一、在差异性中求宽容、在交流中求共识,形成和睦共荣的关系,就能实现各宗教之间的和谐。
3、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要树立与所处社会共进退的思想,做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的使者。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是根本,宗教植根于现实社会,关乎人的生活状态,没有宗教和谐就没有社会和谐。一个能够长期存在并有所发展的宗教应该是适应社会和与时俱进的宗教。对于一个宗教来讲,它的经典、教义和教规是不变的,但对于经典、教义和教规的阐释与运用,在不同时代有且应该有不同的内容,必须与所处时代特点、社会环境相适应。
当今时代,宗教界要遵守世俗,尊重公序良俗,形成协调适应的关系。就是始终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把自己视为促进宗教与所处社会和谐的使者,正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用宗教界自己的话说,就是要“弘扬在现代社会中有生命力的内容”,达到教规、教义的阐释与时俱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共存共荣,相得益彰。
政府应以改革创新精神为促进宗教和谐提供理论、政策与法规支持
任何实践的重大变化、重大发展,都需要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思想的重大解放相支撑。
在实践中,要真正发挥和谐宗教的积极作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对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宗教工作措施、宗教工作思路给予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首先,要在一些宗教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中的一些新内容、新精神对宗教问题展开创造性研究。
如,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角、新认识,推进新时期全国宗教工作的理论建构,进一步探索和当代中国宗教工作实践相适应的宗教工作理论。要支持宗教界根据时代的发展变革,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阐释,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其次,要始终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一项系统、集约的社会工程和管理模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因此,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应坚持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这对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完善法律、法规方面的配套措施;要健全和完善有关宗教法律体系,使宗教问题有法可依,确立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强化国家对宗教的法律监管。这样,信仰者、管理者在宗教信仰问题上都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对于自己的信仰及实践行为的后果能有清楚的预知;要做到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
在管理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要求寺庙采取圣俗分离管理模式,即同时设置管理人与住持,管理人管理寺庙之物产、住持则主持宗教活动。这样宗教组织既可以保持信仰的“神圣性”,也可以拥有社会实践的“世俗性”。要尽快制定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要加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理论水平和行政水平。
政府要以实现政教和谐作为价值目标,认真履行职能
政府的职能是在尊重公民信仰自由的同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要引导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的作用;要教育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目标,形成彼此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
因此,政府层面应以包容的方式定义宗教。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认识到其“软实力”的意义与作用,不断创新制定适合国情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宗教工作思路,正确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内涵,积极引导这项工作作为目标长期坚持下来。同时,全国宗教界应自觉维护国法的权威,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坚持爱国爱教、主张平等包容、弘扬和谐理念。两个层面共同给力,宗教就会和睦,社会就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