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一般按加权平均价格) 2、会计处理 「例1」某酒厂2008年6月份以自产的粮食白酒2吨换取粮站的高粱若干,双方按粮食白酒的平均单价3510元/吨(含税价)兑换,交易总价值7020元,并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当月销售最高单价3500元/吨(不含税价),当月运回并验收入库。 (1)纳税会计: 借:原材料 6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7.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计算消费税=2×2000×0.5+3500×2×20%=34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400 (2)纳税审核: 假设企业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 存在问题: (1)点明税收政策; (2)企业少计消费税2200元; (3)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 调账方法: 借: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00 涉税问题: (1)应补交消费税2200元;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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