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业务会计处理

 wengweidong 2012-02-25

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业务会计处理

  1、适用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一般按加权平均价格)
  2、会计处理
  「例1」某酒厂2008年6月份以自产的粮食白酒2吨换取粮站的高粱若干,双方按粮食白酒的平均单价3510元/吨(含税价)兑换,交易总价值7020元,并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当月销售最高单价3500元/吨(不含税价),当月运回并验收入库。
  (1)纳税会计:
  借:原材料          6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7.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计算消费税=2×2000×0.5+3500×2×20%=34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400
  (2)纳税审核:
  假设企业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
  存在问题:
  (1)点明税收政策
  (2)企业少计消费税2200元;
  (3)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
  调账方法:
  借: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00
  涉税问题:
  (1)应补交消费税2200元;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