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审批范围:女方户籍属青岛市各区市行政区域内 三、受理、审核部门: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部门: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审批条件 (一)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 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十一)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二)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三)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六、审批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二) 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三) 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 男方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五) 目前家庭现有成员合影照片一张。 (六)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持有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财务收据。 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第二个子女条件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送达决定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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