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验依据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二、审验机关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办是《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的审验机关。 三、审验程序 (一) 申报 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告知并要求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二) 登记 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或单位要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报时,对其进行登记、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督促其到街道人口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居委会或单位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协助街道人口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三) 计生验证 人口计生部门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人口计生部门查验时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状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对流出后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经与户籍所在地联系可确认的,在《婚育证明》上变更,不能确认的,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对出现违法生育未做处理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伪造或购买伪造《婚育证明》、弄虚作假造成《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发放《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的发证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也视为有效。 四、对于无《婚育证明》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理 (一) 居级 居委会或单位发现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的,及时报告街道计生办并协助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婚育证明》。 (二) 街级 1. 对于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无效及拒绝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由街道计生办发放《限期补办(交验)〈婚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办理、交验。 2. 对补办期满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报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审验时间 根据《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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