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也就是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以及单位提供的员工福利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大家争议得应该就在(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的分歧是显然的,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因此应当从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到社保部门的,应当计入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最低工资规定》对此是如何明确呢?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是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最低工资规定》里附带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目前的方法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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