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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法办案以审判标准取代立案条件的偃师市人民法院

 孤掌难鸣 2012-02-29

此案由偃师市人民法院首阳山法庭牛聪敏(女)庭长亲自审查,不愧为执行河南高院违法规定的急先锋。先实录如下:

 

 

网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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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标题:法院违法 剥夺诉权 谁来管?

评论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偃师市法院剥夺了我的上诉权

石元普诉邙岭乡东蔡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18月初,我去偃师市法院首阳山法庭立案,该庭明知我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却给我退了回来。

2011812,又通过邮局挂号信寄去全部立案材料,至今已超过7日的审查期间多日。该法庭却是:既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

偃师市法院是否应当给我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

偃师市法院这种既不发给不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偃师市法院这种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剥夺了我的上诉权?

人民法院公然违法谁来管?

附:

《民事诉讼法》

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石元普 

2011831

评论人:石元普  评论时间:2011-08-31 10:29:37

 

 

8月初,石元普持诉邙岭乡村委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状,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复印件没有任何盖章)、调查取证申请、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到首阳山法庭要求立案。经审查:其起诉的证据仅是一份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征地公告,而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邙岭乡政府和东蔡庄村委会非法占有其附属物补偿款,当即口头向其说明:首先,其土地上的附属物有哪些?高、低、粗、细情况咋样?其次,国家应该补偿其多少?二被告有多少没有给?并告诉他可以委托律师,等律师到相关部门调取后,再到庭起诉,其答应后即离开法庭。812,韩振京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把上述资料寄向法庭,815收到了该寄件。考虑到受委托人是韩振京个人,根据《省高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第(2)款规定,作为自然人代理案件,应出具无偿代理协议,又考虑到原告石元普证据缺陷问题,816下午330分左右给韩振京打电话,要求其于次日下午3点半左右与石元普一同到庭,当面向他们说明情况。17日下午,石元普打电话称:韩振京出差,其明天上午(18日)到庭。石元普如期到庭后,又一次向其说明不能立案的原因,并向其询问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其称:其没有和韩振京签订任何无偿代理合同,并向韩振京交纳1000元代理费,有当时石元普签字记录的立案告知笔录为证,同时在笔录中又详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再次要求他获取上述证据后再来起诉,其答应离开。

至于在接到诉状,没有给石元普下达不予立案裁定,是考虑到石元普在完善证据后可以立案,所以就没有给石元普下达不予立案裁定。

后法庭多次通知韩振京到庭,但韩振京以出差为由拒绝到庭,时至今日,韩振京仍没有到庭来,接受法庭询问,故其责任应在石元晋及其代理人韩振京。

 

 

 

 

                 偃师法院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对应链接:http://hnfy.chinacourt.org/wpfy/look.php?id=14139

 

 

网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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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标题:恳请省高院督办

评论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 石元普诉邙岭乡东蔡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O一一年九月六日,偃师法院告知说,在我完善证据后可以立案。如今,我早已完善证据多日,该院仍然是既不发给不发给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发给不予受理裁定书。

恳请省高院督办。

评论人:石元普  评论时间:2012-01-06 14:28:27

 

 

石元普诉偃师市邙岭乡政府、邙岭乡东蔡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18月份,石元普持诉状,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复印件没有任何盖章)、调查取证申请、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到首阳山法庭要求立案,经审查:其起诉的证据仅是一份附属物补偿价格表征地公告,而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邙岭乡政府和东蔡庄村委会非法占有其附属物补偿款,当即口头向其说明:首先,其土地上的附属物有哪些?规格咋样?其次,国家应该补偿其多少?二被告有多少没有给?第三、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告诉他可以委托律师,根据诉求提供相关证据后,再到庭起诉,其答应后即离开法庭。812日,石元普所谓的委托代理人韩振京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把上述资料寄向法庭,815日收到了该寄件。考虑到受委托人是韩振京个人,根据《省高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第(2)款规定,作为自然人代理案件,应出具无偿代理协议,又考虑到原告石元普证据缺陷问题,816日下午330分左右给韩振京打电话,要求其于次日下午3点半左右与石元普一同到庭,当面向他们说明情况。17日下午,石元普打电话称:韩振京出差,其明天上午(18日)到庭。石元普如期到庭后,又一次向其说明不能立案的原因,并向其询问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其称:其没有和韩振京签订任何无偿代理合同,并向韩振京交纳1000元代理费,有当时石元普签字记录的立案告知笔录为证,同时在笔录中又详细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再次要求他获取上述证据后再来起诉,其答应离开。由于没有达到韩振京代理石元普立案的目的,韩振京曾在法院网上进行网评,本院也予以答复。

     201111月份,石元普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5份自然人证明、经审查,5份自然人证明是打印的,除了人名及其身份和落款时间不同外,内容是完全相同,1214,法庭又通知石元普到庭,告诉他提交的这5份证明均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操作步骤,说相关资料都由市、乡、村保管,村民既没有看到什么公示,也没有见到有关部门提供的明细清单和国家规定的补偿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户手里没有任何资料等等,只是个说明材料,不能证明其诉求内容。并告诉石元普,一旦立案被告不出庭,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出对其有利判决,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让其回去完善证据后再行起诉。2012111,石元普又一次到庭,本庭就其立案的证据和诉求又进一步进行了风险告知,其答应进一步搜集证据春节后再来。至今,石元普没有再提供任何除上述资料外的其它证据材料,也没有再到庭。

韩振京把石元普提交的5份说明材料认为是完善后的证据,再一次进行网评,上次网评答复后,他把收取石元普的1000元代理费退还。

春节过后至今,石元普没有到庭,更没有提供邙岭乡政府、东蔡庄村委会少支付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有关证据。待石元普提供的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后,我院将依法处理。

                                  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2.02.24

 

对应链接:http://hnfy.chinacourt.org/wpfy/look.php?id=15934

 

参见:河南高院研究室的科研成果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056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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