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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2012-02-29 | 阅:  转:  |  分享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1.为加强员工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责任为:凡因个人主观原因对企业经济效益、客户效益造成一定影响或对企业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生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各种情况。凡人为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工艺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转、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生产出现次品废品、工期延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500元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辞退处理,故意破坏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

4.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计划完成任务,致使下一道工序不能按时进行或不能正常出产品的,操作者罚款50--200元;车间主任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该职位考核的主要项次,给予罚款200--500元。

5.在对外经济合同、业务往来中,因人为因素造成价格问题、质量问题、数量短缺、时间延误等情况,责任人应承担10—100%的经济损失,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处分直至辞退。

6.员工在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工作区或复制;不得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说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话,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事;员工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资料、图纸,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企业声誉的,处以100—5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员工出现以下情形者,予以10倍非法所得的处分直至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企业内的偷盗行为;在经营活动中多卖少报、卖高报低;帐务报销中虚报、多报;

2)出差路径与目标不相符又未经批准(须有关领导集体认定,以浪费时间发生的工资加多产生的费用为基数);出差逗留时间过长或未出差谎报出差(以期间所得工资加谎报费用为基数);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以所浪费的工资额加谎报费用为基数);

3)公共关系活动中,费用开支失当部分(由有关领导集体认定);因业务关系接受馈赠不上报;

4)业务活动中吃回扣等贪污受贿行为;在业务活动中吃拿卡要等敲诈客户行为;

5)供、销人员、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将公司的技术、业务或客户等商业秘密、信息交给竞争对手获取酬金;

8.图纸或表单数据计算或填写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9.公司管理人员应随时(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紧急情况联系不上的,处以20—50元的处分。

10.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章驾驶,对违章行驶造成的交通罚款,由其100%全额支付;对车辆驾驶员在行驶中由于违章造成的各种事故,由肇事者承担10—100%的经济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单位赔付的各种保险款以外由肇事者全额承担)。

11.对公司钱、物负有保管责任的员工,如发生意外损坏或丢失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12.若发生火灾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确认员工负有责任,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所承担责任大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度由各部门根据当事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总经理认定)。

13.本制度未列出或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过失,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14.对重大事件、事故、事故隐患知而不报或不予以制止,给予当事人扣发工资50—200元处理,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还应承担5—20%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5.以上各处分条款,公司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20—100元的处理直至辞退。

16.以上各项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处分,不应因员工被辞退、自动离职或受到治安、刑事处罚而终止或免除。

17.特别处理:如员工按上述规定在工作过失中承担经济赔偿数额巨大又够不上法律处分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报总经理批准,可给予缓交、减免等处理;以上处罚款项一律在当月发工资时扣除。

18.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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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杨广瑞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