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日本天皇的待遇及变化

 zjhzjzc 2012-03-01

日本天皇的待遇及变化

孔健

一、美国最初对皇室的政策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美军占领日本,并于19469月公布了《美国初期的对日方针》,规定解散日本的大型垄断工商业、产业和金融机构,“作为达到占领的各项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皇室财产也不能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美国当时认为,皇室是日本最大的金钱强盗,把废除旧政治机构的天皇制特权,作为实施民主化政策的中心环节。

194611月,驻日美军司令部向日本政府递交了《关于日本皇室财产的备忘录》,着重指出,未经美军司令部同意,除皇室经常费用外,冻结全部皇室财产,禁止皇室行使拥有的股份主权,不准挪用皇室预算,不准皇室进行一切活动。明确规定,在1945815以后,皇室财产的移动一律无效。还规定在1946年度以后的皇室预算,必须取得联合国军方面的承认。

当时的币原内阁主张皇室财产应有天皇主动处理,不应向皇室课税,但美军司令部要求实行财产税,皇室财产也不能免税,废除了过去对皇室财产均免税的法令。美军司令部经济科学局官员强调:“指令强调的是,关于金融经济财产问题,对民间财阀和皇室之间不加区别,同样对待”,“这个指令在日本经济产业生活方面,是削减皇室势力的手段,同时也是使商业及生产手段的所有权走向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二、新宪法和财产税法对皇室财产的规定

194610月,日本内阁提出的宪法草案被多次否决后,只得通过了以麦克阿瑟方案为基础的新宪法。

新宪法规定:“皇室的所有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授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做此规定之目的,在于防止天皇再积累巨大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恢复皇室的政治权力。规定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参加一定的国事活动,皇室经费由国库支付,说明不是简单地没收了皇室财产,而是一种高价收买。

1946年,日本还公布了财产税法,规定对个人财产征收高利率的累进税:收入10万日元以下者免税,1500万日元以上者征收90%的累进税。按财产税法规定,皇室财产要交九成,留一成。

新宪法第八条规定皇室的赐予和受赠都要经国会批准,目的是严格限制皇室扩大财产。但《皇室经济法》对此作出较为缓和的规定:赐予和受赠的限额只要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就不需经国会批准。1964年规定天皇的赐予限额为650万日元,受赠限额为220万日元。

三、皇室财产的解体

根据上述规定,对皇室财产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交纳实物税。当时对皇室财产的评价额为37.1562亿日元,应交纳实物税额33.4286亿日元。交纳的实物主要是皇室林野局的有收益财产、土地、建筑物、现金、有价证券、美术品等,几乎全部财产税都是交纳的实物税。这样,皇室财产便有九成交了出去。

接着是确定皇室财产。因为皇室财产虽大部分交给了国家,但天皇仍是日本这个国家的象征,也从事必要的社会活动,所以有的财产还要由皇室使用,这就需要确定皇室使用财产的范围。于是把皇室、住宅等2.17亿日元的财产的所有权划归国家,但供皇室使用。

其次要确定皇室私产。因为有很多财产不易分清公私。当时作为皇室私产保留的大致有数量有限的有价证券、装饰品和一些图书用具,还从现金存款中确定1500万日元为皇室的私产。

归结起来,旧皇室财产基本上分为三种:一是纯粹作为皇室私产保留的,约占12%;二是完全交给国家的,占9192%;三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所有权归国家,但归皇室使用,占7%左右。

经过这样分类处理后,就皇室财产就基本上解体了。

四、新优厚待遇

根据日本新宪法规定,国家负担皇室的费用,每年都要做出预算,经过会通过后,从国库中支付。

皇室经济法规定,皇室费用包括内廷费、宫廷费和皇族费三部分。

内廷费是天皇、皇后、皇太子等内廷皇族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内廷费用,即天皇一家的生活费用,包括天皇一家人的伙食费、衣料费、医疗费、宫中祭祀费。其中人事费和日用费的比例是一比二。日用费包括服装及随身带的物品,占内廷费的18%;伙食费、会餐费和厨房用品费占13%;对日本学士院、艺术院、社会事业的奖励金、灾害慰问金和其他交际费等占10%;研究费和教养费等占7%;宫中三殿的祭祀仪式费为7%;医疗级皇家御用物管理费等占12%。因为是法律确定了的费用,政府有义务将其列入预算,这就是所谓既定经费、义务经费。内廷费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从国库支付,天皇代理者、内廷经济主管人收款后,就成了天皇的私款,使用情况不受会计监察院检查,有节余也可储蓄。要变化内廷费金额,需要召开皇室经济会议,向内阁提出意见,再由内阁向国会提出修改方案,然后根据国会决议列入预算。内廷费1947年定为800万日元,1964年提高到6800万日元,按现在货币价值为25700万日元,平均每年两亿多日元。

宫廷费属于宫内厅管理的公款,是天皇执行国事公务时的活动费和宫廷设施费。前者包括天皇及其家属外出、出国访问、宫中举行的活动、接待国宾及政府邀请的外宾等。后者包括设置维修费和新的营建费。其细目有以下几种:

讲座酬谢费:主要是请有关专家进宫给天皇和皇室人员讲解问题的酬金。

补偿费:包括天皇和皇族出国访问时礼品费、对吟诵和歌的评论会、讲授书篇等的酬谢会、对著名人物去世时的供品费等。

礼义费:包括天皇、皇太子出国访问时的专机费用、接待及陪同国宾的费用、在宫中设宴招待贵宾及赠送礼品等开支。

宫殿管理费:包括宫殿、离宫、皇室牧场、鸭场的保管维修管理费,向各种设施提供点和热水的费用及清洁费。

赐赠费:天皇及内廷皇族的年度赐赠金额限于1800万日元,收受金额限于600万日元;其他皇族的赐赠及收受都是160万日元。

天皇陵墓建设费:平成元年(1989)度预算专门拨出昭和陵墓建设费16亿多日元。

宫廷费根据财政法、会计法的规定实施每项经费的最终支出,都是由宫内厅负责。收支情况和一般国家经费一样,必须受会计检查院检查。宫廷费1947年定为1524万日元,到1965年提高到38亿日元,主要是新建宫殿、皇居等项费用增加。

皇族费是支付给天皇亲属(不包括在内廷者)以保持其皇族品味的年金和临时金。先决定已婚亲王的定额,然后再将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的定额,确定为已婚亲王的1/21/4,支付年金。如已婚亲王的年金定额,1947年为20万日元,1965年提高到620万日元。

皇室从国库领取的皇室费,不征收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要交纳所得税。

《皇室经济法》规定,皇族成员脱离皇族时,为保持旧皇族品味可支付临时金,但不能超过原年额的15倍(后来改为10)。1952年《皇室经济修正法》又增加了皇族成员独立生活时的临时金(亦称准备金),其金额相当于原年额的2倍。皇族费19475月为15万日元,同年10月增为20万日元,1965年提高到620万日元。

从日本公务员的薪水来看,天皇的收入,在日本国内,永远是遥遥领先的第一位,扣除税款后的所得是6800万日元,按现在的累进税率计算,如包括税款在内,每年的总收入应为8.18.2亿日元,而1964年日本的前4名富翁上原正吉是5.48亿日元,松下幸之助为4.93亿日元,藤山爱一郎有3.84亿日元,鹿岛守之助22.83亿日元。日本最高行政领导总理大臣的月薪为40万日元,加上年终金,全年所得600700万日元,天皇所得是总理大臣的100倍。皇族的年金也较高,夫妇两人每年930万日元,每年应纳税额为2000万日元,相当于电影明星和棒球选手的水平。

可以这么说,现在的天皇已不是稀奇的财主了,但仍享有最优厚的待遇。

对此,日本评论不一。有人认为天皇作为国民的一员待遇太优厚了。也有人认为,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所给的待遇太低了;更多人认为,现在给予天皇的待遇是适当的。(2012-03-0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