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
基本内容框架: 1、2010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辅导学习前言 2、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 2010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辅导学习前言 一、《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目的及考试大纲对考试内容的基本要求 1、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性质和作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特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2010年考试时间:6月19、20日。 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型和特点。从近年来的考试来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三种,这和房地产经纪人的题型是一致的。 4、《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大纲、教材和框架。以2008年修订《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教材为主,该修订版主要针对《物权法》做了重大调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和行政法四个层次。 二、《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应试导学 (一)围绕大纲,多看有关辅导资料 制定学习和复习计划。在学习之初,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事先制订一份切实可行、周密细致的学习时间计划表,并严格执行。建议应试者先从宏观上把握每一遍复习所需的时间,再从微观上细分到每一章、每一周、每一天的任务,切忌不按计划进行,否则,复习计划就是一纸空文。 要重视考试大纲。考试大纲是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帮助应试者对课程进行自学及助学的依据,也是我们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每位同志进一步加强学习的“阶梯”,我们一定要仔细地进行阅读,在通读有关资料、强化训练、升华知识后,还可以回过头来再看一遍,做到充分吃透考试大纲精神,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要重视考试教材的“精读”。由于《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范围广、涉及的考核点多,为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在日常学习阶段,考生应该依据考试大纲,必须对所有考试考核内容,结合参考教材,进行对照学习,不能有遗漏。这一阶段,要通读有关参考教材和土地法律、法规文件,达到对全部内容的理解。在《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中,可以按大纲顺序,多来几次对重点内容的“精读”。 要掌握参考教材中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多看教材和一些辅导资料,这对考试也是极为有益的。 (二)结合教材,学习中重点做到“五个结合” 1、熟悉教材知识要与学习民法紧密结合。涉及的民法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 2、熟悉教材知识要与学习物权法紧密结合。涉及的物权法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3、熟悉教材知识要与学习合同法紧密结合。涉及的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4、熟悉教材知识要与学习行政法紧密结合。涉及的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5、熟悉教材知识要与学习土地登记等部门规章紧密结合。涉及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 由于“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其内容广而杂,这也是该学科考试难度相对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要充分重视上述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对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首先在学习前找来这些法规并系统地看一遍;其次在学习教材时,要结合具体条文,以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合考试框架,多做练习 练习就是实战练兵,练习就是巩固已了解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多做练习,也就是做到全面复习、重点练习。我们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同志,基本上都是在职,平时比较忙,都是接近考试的时候集中进行复习,尽管如此,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考试,所以必须多做练习,我们考试共三种题型,对每种题型都要有意识地进行训练。通过模拟练习进行自我测试,一方面可以发现自己掌握知识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熟悉试题的套路。 (四)围绕大纲,加强知识汇总,提升知识水平 经过熟悉考试大纲、通读教材、掌握法规,我们可以采取前后左右、上下结合的办法,将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之处简化、总结为便于记忆的条条纲纲,认真总结《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体系,掌握本门课程课程考试内容的整体结构,实现本门课程知识的升华。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学习、记忆方法不同,做法也不必强求一致,这项工作要在考前的半个月完成。 (五)做好冲刺,强化知识点记忆巩固 在关键的最后半个月中,要抽出时间,集中精力,专门记忆教材勾画出的重点以及自己总结这些重要的条条纲纲,而不应再抱厚厚的教材翻看,那样容易走神,老觉自己记忆力不好,会失去考试信心。 (六)强化模拟练习,多做模拟试题 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等典型习题,以使应试人员尽快进入临考状态。同时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命题灵活性与难度逐年上升趋势,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整答题,就必须提高我们答题的快速反应能力,唯有多做相当的历年试题及模拟题,才能达到熟能生巧、熟以致快目的,以使我们在考试时达到最佳临考状态。同时还可结合部分试题点评对自己的答案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一、内容提要: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一)关于民法的起源 “民法”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e),其内容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jus gentium)。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称调整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万民法”。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市民法一词,遂成为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例题1:现代民法的基础是( )。 A.万民法 B.罗马法 C.公民法 D.市民法 答案:B 解析: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 例题2: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 )是民法的语源。 A.市民法 B.万民法 C.人民法 D.公民法 答案:A 解析: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二)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注: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三)我国的民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三部法律,即: 1、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2、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例题1: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 )为典型。 A.《法国民法典》 B.《印度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瑞士民法典》 E.《日本民法典》 答案:ACD 解析: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 例题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 A.1986 B. 答案:A 解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 二、民法与相关概念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将众多的法律部门,依照一定的观点、标准加以归类,组织形成秩序,称为法律体系。而公法、私法是对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划分,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为私法。第二,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为公法,规定平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第三,主体说。认为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的是公法,主体是非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平等者的是私法。以上学说标准歧异,难以同一。但大体规律却不难寻见。 公法、私法的划分,其意义在于:①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承认并区分公法、私法,将引起法观念的变革。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救济私权,公法为私法而存在;②私法神圣,即人民权利、个人权利、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没有重大理由不得由公权力予以限制或剥夺;③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并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干预;除此之外,全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作用。 例题:下列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 B.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C.公法、私法是对法律体系最基本的划分 D.民事法律是公法而不是私法 E.公法、私法的划分,其意义之一在于: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ABCE 解析: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还包括判例法及相关的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其划分原因在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与立法的不完全一致性。立法者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基于立法便宜或其他技术性考虑,在有些不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规范,区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民法的本质与外延。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即大陆法系国家形式上的民法,它是指按照一定体例、结构,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由于历史传统、制度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编纂民法典的习惯,而大陆法系国家多编纂有成文的民(商)法典,故大陆法系往往被称为民法法系。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清末变法以来,曾制定过数部民法典草案,国民党政府时期制定的民法典现在仍然在台湾地区实行。我国大陆地区建国以来一直没有颁行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促使民事立法日益加快步伐。1986年,我国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产生于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客观上带有应急需求的目的,因此,条文简略,结构单薄。但从内容上分析,它不仅包括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制度等总则性内容,还包括了所有权及他物权制度、以合同和侵权行为为主的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等民法典分则性内容。从这种意义上说,《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相当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立法文件。 但《民法通则》毕竟只是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了极为简略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今天,《民法通则》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与立法技术,尽快制定颁行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科学性、前瞻性的民法典,是势在必行的事。 例题1:我国传统上属于( )国家。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海洋法系 D.英日法系 答案:B 解析: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例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部( )。(2004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民法典 B.民事基本法 C.民事特别法 D.民事司法解释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相当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立法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