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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独生子女死亡、重病残 父母赡养新问题

 烟寻水 2012-03-01

提案探讨:独生子女死亡、重病残 父母赡养新问题

张晓梅的博客

今年全国政协会议和以往惯例一样,将在33日召开。今年我准备了一些提案,这些提案在最后的修订和完善中,非常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建设性意见。(今年其它提案的目录附在了本文之后,也请大家关注。)

 


    提案:完善立法 保护独生子女亡残 家庭权益的建议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30年,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已在30岁上下,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进入老龄化。调查显示,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意外夭亡而成为空巢家庭比例在连年上涨;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病残生活面临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也越来越多。

 

由于人类对认识和驾驭世界的局限性,很多如恶性肿瘤等不治之症不能医治;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不能避免;交通死伤事故频繁在发生;煤矿、空难事故,死亡持续不断;地震、火灾、洪灾等自然灾难伤亡更多,死亡不能因为他们是独生子女而不发生。

 

据统计,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约已上百万。

 

在中国,独生子女弱冠之年早逝,几乎等于家庭破碎,父母大多不能再育,在以后的岁月里,只能在痛苦中度过余生。这些家庭老来膝下无子,担心忧病卧在床时无人照顾,还会临终之时无人关怀。

 

中国自古是一个居家养老、重视家庭的社会,可以设想,一对夫妇倾其20几年心血养育了一个独生子女,到头来人财两空,精神和情感破碎他们只能在痛苦、孤独中度过残年,是何等的凄凉。

 

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的特殊困难,自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也采取了一些扶助政策,但这相对于他们受到的精神创伤和有子女应有的物质条件来说,还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法律上扩大救助范围。无论独生子女政策坚持多久,作为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一个过程,应当完善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的相关法律保障。

 

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定政策、建立法律法规上,大多偏重于严格控制生育方面,而在对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家庭的社会扶助方面,显得尤为不足。

 

查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其父母表示不再生育或已经不能生育的情形,经济帮助数额不明显、内容不具体、补助不稳定,应予以修改完善。尤其市场经济的今天,时代变迁很快,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照顾政策,观念偏于漠,有关政策的执行困难较多,有的政策没有及时调整和落实,甚至早已不合时宜。为此,建议完善立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权益。这是因为:

 

一、实行了独生子女家庭,响应了党和国家的号召, “一孩化”,由此减少了对社会资源的占用,在和平时期,从一定意义上说,牺牲了个人利益。从一个侧面上来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国家为社会发展建设做出了贡献。当他们的独生子女伤亡以后,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照顾。

 

二、在祖国繁荣、经济发展的今天,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经济条件。改革开放30年,也是施行计划生育的3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其中实行计划生育,功不可没。国家现在有几十万亿的家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应该说,无论是建立救助基金,还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还是为孤寡老人进养老院打开绿色通道等等,国家和社会都已具备了较好的物质经济基础。

 

三、中华民族的修养素来以德为本,有着良好的人文传统和家庭观念,关怀同情和照顾弱者,照顾孤寡老人,历来为人们赞扬和称道。在当今社会主义时代,更有其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基础。

 

四、经过几十年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现在有条件可以就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扶助的问题进行综合性立法,或充实有关法律内容。

 

立法应体现人文精神,进行持久的精神抚慰和经济帮助,体现以下几个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一、国家保障。这部分人和家庭为国家发展和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应有国家财政的保障。

 

二、内容全面。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照顾和政策保障,应综合考虑。尤其在住房、养老、医疗、乘车等公共服务上体现出社会照顾。

 

三、终生享有。终生享受就医、养老、陪护等资助或保险;

 

四、人人平等。无论公职人员,还是无业人员、农民,享受的照顾、政策、补助标准应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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