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 村(组)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省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支农贷款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市场拓展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建设是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应加强与县、乡政 府沟通协调,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及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联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县联社积极协调县政 府成立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建议由县政 府分管领导及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县联社理(董)事长组成,并建议县政 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社理(董)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联社,县联社主任(行长)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稽核、风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农户建档、评级授信及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负责信用乡(镇)创建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信用村(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信用乡(镇)创建的审核和推荐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的授牌和摘牌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年检工作; (七)负责信用乡(镇)评定指标的监测工作; (八)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成立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乡(镇)信用社、分理处(以下简称信用社)积极协调乡(镇)政 府成立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建议由乡(镇)政 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村支“两委”主要领导、信用社负责人组成,并建议乡(镇)政 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信用社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用社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农户建档、评级授信工作。督促农村信用社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规程,建立小额信用贷款的阳光放贷机制; (二)负责信用村(组)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推动信用村(组)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信用村(组)创建的审核和推荐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授牌和摘牌工作; (五)负责信用村(组)评定指标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年检工作; (七)负责信用乡(镇)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申报验收等工作; (八)按照上级要求定期汇报本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九)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信用村(组)评定条件: (一)农户建档面100%; 农户建档面=已建档农户数÷应建档农户数×100% 应建档农户为总农户数剔出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农村五保户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其他原因指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贩毒成员,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 良行为等; (二)农户评级面95%以上; 农户评级面=实际参与评定信用等级农户数÷应建档农户数×100% (三)信用农户占应建档农户的90%以上; (四)原则上农户贷款面6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农户贷款面=(当年发生信贷业务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该村(组)应建档农户数×100%≥60% 其中,当年已发生信贷业务农户数=年初有贷款余额但申报时点无余额的农户数+当年新发放贷款且申报时点无余额的农户数。 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 (五)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 信用农户贷款面=(当年已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当年发生信贷业务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100%≥90% 其中,当年已发生信贷业务信用农户数=年初有贷款余额但申报时点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当年新发放贷款且申报时点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六)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信用农户年检面=已年检信用农户数÷应年检信用农户数×100% 应年检信用农户数=上年度已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数+上年末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其中,上年已发生信贷业务信用农户数=上年初有贷款余额但上年末无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上年新发放贷款且上年末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七)按四级分类农户不 良贷款面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农户不 良贷款面10%以下; 农户不 良贷款面=申报时点有不 良贷款余额农户数÷申报时点有贷款余额的总农户数。 (八)各项贷款不 良率按四级分类占比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占比10%以下,原则上不 良贷款零增长; (九)建立阳光放贷机制 1.公布小额信贷操作流程; 2.公布农户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办贷的柜面放贷机制。 (十)村(组)领导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十一)按五级分类村(组)干部无不 良贷款。 第十条 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辖内信用村达70%以上; (二)信用村年检面达100%; (三)原则上农户贷款面5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农户贷款面=(当年该乡(镇)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该乡(镇)应建档农户×100%≥50% 其中,当年该乡(镇)已发生信贷业务农户数=该乡(镇)年初有贷款余额但申报时点无余额的农户数+该乡(镇)当年新发放贷款且申报时点无余额的农户数 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 (四)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 信用农户贷款面=(当年该乡(镇)已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当年该乡(镇)发生信贷业务农户数+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100%≥90% 其中,当年已发生信贷业务信用农户数=该乡(镇)年初有贷款余额但申报时点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当年新发放贷款且申报时点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五)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信用农户年检面=已年检信用农户数÷应年检信用农户×100% 应年检信用农户数=该乡(镇)上年度已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数+上年末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其中,上年已发生信贷业务信用农户数=该乡(镇)上年初有贷款余额但上年末无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数+该乡(镇)上年新发放贷款且上年末无余额的信用农户数。 (六)按四级分类全乡(镇)农户不 良贷款面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农户不 良贷款面10%以下; (七)按四级分类不 良贷款率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不 良贷款率10%以下,原则上不 良贷款零增长; (八)建立阳光放贷机制 1.公布贷款操作流程; 2.公布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 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的柜面放贷机制。 (九)按五级分类乡(镇)所属单位、干部及所属村(组)干部无不 良贷款; (十)乡(镇)党委、政 府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所属单位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并长期往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村(组)评定程序: (一)村委会提出评定信用村(组)申请; (二)信用社对申报评定信用村(组)的指标提出审查意见; (三)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组)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写审核推荐意见,向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评定信用村(组)的验收申请; (四)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工作组对评定指标真实性、资料完整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五)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根据验收意见提出评定结论,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组)评定审查及验收表”签署评定意见。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应正式给予评定信用村(组)的批复; (六)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申请评定的信用村(组)验收合格并给予正式批复后,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二条 评定信用组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评定信用组的验收申请;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评定及验收表》(附件1-1);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汇总表》(附件1-2)。同时报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清册》(附件1-2-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未建档评级农户名册》(附件1-2-2); (四)《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1-3); (五)《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组所属村(组)干部名册及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1-4); (六)《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第十三条 评定信用村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评定信用村的验收申请; (二)乡(镇)政 府成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三)乡(镇)政 府与各村签订的清收不 良贷款责任书,如为相关目标管理文件的,须包含清收不 良贷款的相关内容; (四)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信用村的评定报告; (五)《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审查及验收表》(附件2-1); (六)《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汇总表》(附件1-2); (七)《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1-3); (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所属村(组)干部名册及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1-4); (九)《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第十四条 信用乡(镇)评定程序: (一)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评定信用乡(镇)书面验收申请; (二)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工作组对评定指标的真实性、资料完整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审查意见; (三)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审查意见出具信用乡(镇)评定报告,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写评定推荐意见,向省联社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 (四)省联社办事处对申报验收的信用乡(镇)开展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评价意见。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写申报意见后,向省联社报送验收申请; (五)验收授牌 省联社组织对申报验收的信用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评定标准的,给予正式验收批复,并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五条 评定信用乡(镇)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办事处信用乡(镇)验收申请; (二)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乡(镇)申请; (三)县成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四)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乡(镇)的评定报告; (五)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乡(镇)申请; (六)《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及验收表》(附件3-1); (七)本年度新评定的信用村须报送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村的批复文件;以前年度创建的信用村还须同时报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检表》(附件1-5); (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指标汇总表》(附件3-2); (九)《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情况汇总表》(附件3-3); (十)《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乡(镇)单位存贷款、干部贷款及村(组)干部贷款汇总表》(附件3-4)。同时报送《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乡(镇)单位名册及存、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3-4-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乡(镇)单位职工名册及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3-4-2); (十一)《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第五章 年 检 第十六条 信用村(组)年检指标 (一) 农户贷款面≥60%,或问卷测评满意度须达到90%以上; (二) 信用农户贷款面≥90%; (三) 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四) 年检后信用农户合格率≥90%; 年检后信用农户合格率=年检后合格信用农户数÷应年检信用农户数×100% (五) 不 良贷款农户面≤5%; (六) 各项贷款不 良率≤5%(四级); (七) 按五级分类所属村(组)干部无不 良贷款。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年检指标 (一) 信用村占比指标≥70%; (二) 信用村年检面100%; (三) 农户贷款面≥50%,或问卷测评满意度须达到80% 以上; (四) 信用农户贷款面≥90%; (五) 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六) 年检后信用农户合格率≥90%; (七) 不 良贷款农户面≤5%; (八) 各项贷款不 良率≤5%(四级); (九) 乡(镇)单位无不 良贷款(五级); (十) 乡(镇)单位职工无不 良贷款(五级); (十一) 乡(镇)所属村(组)干部无不 良贷款(五级); 第十八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年检工作分别由县、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村(组)年检程序: (一)信用社对信用村(组)评定指标逐项清理统计,完成相关基础表格并汇总后据实填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审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年审表》; (二)信用社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填写指标是否达标的审查意见,报送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三)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信用社对信用村(组)指标审查意见,填写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县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年检审核; (四)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提出明确的年检审核意见,年检审核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 “不合格”的应同时提出整改时限及要求。年检表除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存档外,应同时返还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归入信用村(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组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年检表》(附件1-5);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年检汇总表》(附件1-5-1);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农户年检指标统计表》(附件1-5-2); (四)《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调查测评表》(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信用村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检表》(附件2-2);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检汇总表》(附件1-5-1); (三)《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信用乡(镇)年检程序: (一)信用社对信用乡(镇)评定指标逐项清理统计,以村民小组年检汇总表汇总填写行政村年检汇总表,以行政村年检汇总表填写信用乡(镇)年检汇总表,将各项年检指标数据实填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年检表》; (二)信用社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填写指标是否达标 的审查意见,报送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 (三)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信用社对信用乡(镇)指标审查意见,填写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县(市)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进行年检审查; (四)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提出明确的年检审查意见,年检审查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 “不合格”的应同时提出整改时限及要求。 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年检表及相关附件资料报省联社办事处审核。 (五)省联社办事处应根据年度指标是否达标等情况,提出明确的年检审核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应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年检工作结束后办事处除备份备查外,应将年检表返还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归入信用乡(镇)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年检报送的资料: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年检表》;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检表》(附件3-5); (四)《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年检汇总表》(附件3-5-1); (五)《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乡(镇)单位、职工及村(组)基层组织(单位)及其干部贷款年检情况统计表》(附件3-5-2);(六)《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第六章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授牌和摘牌 (一)信用村(组)评定完成后,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信用村(组)进行授牌;信用村(组)年检不合格的,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信用村(组)进行摘牌; (二)信用乡(镇)评定完成后,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信用乡(镇)授牌。信用乡(镇)年检不合格的,县(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摘牌。 第二十五条 优惠政策 信用社原则上应分别按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与非信用村、信用乡(镇)与非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等落实信贷优惠服务措施,包括资金优先安排使用、授信额度适度提高、贷款利率优惠等。年检 “不合格”的,不再享受信贷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后续监测 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按季监测评定指标变化情况,在监测中发现有关指标已不符合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标准的,原则上给予一个季度宽限期,宽限期仍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应予摘牌,并取消相应的优惠信贷服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应加强对辖内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的,应加强整改情况的后继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结束后,档案资料应分别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由当地信用社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信用村(组)档案资料: (一)县(市)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评定信用村(组)的批复; (二)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村(组)的验收申请; (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信用村(组)评定资料; (四)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村(组)年检资料。 第三十条 信用乡(镇)档案资料: (一)省联社信用乡(镇)验收的批复文件; (二)省联社办事处申请信用乡(镇)验收的申请; (三)第十五条规定的信用乡(镇)评定资料; (四)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乡(镇)年检资料。 第三十一条 日常资料管理。日常资料是指工作开展中要随时变更或查阅的资料,如“农户贷款情况表”,“农户调查、评级、授信情况表”等。日常资料按乡(镇)、村、组的层次关系放置,并分村建立汇总表,以方便更新和查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按原规定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的应通过年检方式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具体过渡时限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自行确定。新创建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组)评定验收表 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验收表 3.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表 4.信用工程建设验收问卷调查测评表 5.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年检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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