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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个人所得税稽查
2012-03-03 | 阅:  转:  |  分享 
  
专题六个人所得税稽查



本专题主要讲授个人所得税税稽查实务及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讲课提纲: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二、征税范围的稽查三、计税依据的稽查四、税收优惠的稽查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一)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常见涉税问题: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划分不清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在中国境内任职外籍人员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2.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核对其境内、外取得所得的申报资料,从中发现疑点,并将相关疑点呈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查询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人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及福利彩票等所得,特别是对于在两处以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要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确认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常见涉税问题: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2.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明细账,核查企业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专家的授课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税款。4.检查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薪酬,是否按规定全部合并到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应扣缴的税款。【重点】5.检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员工薪酬收入明细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及完税证或缴款书,查看账表数额是否相符,代扣税款是否正确、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思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处理?是否要缴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二、征税范围的检查征税范围广泛,设置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常见涉税问题: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相混淆3.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6.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主要检查方法: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查看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实地调查,确定是否为个人自负盈亏经营,检查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会计核算账簿,核实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是否真实,是否有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虚假申报的问题;核实是否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税项目所得混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而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根据承包(承租)合同内容、经营者的实际承包(承租)方式、性质和收益归属、工商登记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在检查中,一是审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则应进一步审查其是否首先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已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审查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二是审查承包(租)人与发包(出租)方签订的承包(租)合同,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则确定承包(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则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4.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检查出版单位账簿明细,结合相关的合同、协议,查看原始的支付凭证,按照经济行为的实质,分析、核实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还是稿酬所得征税范围。若作者将其作品的使用权因出版、发表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则此项所得属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而取得的所得,属于转让个人著作的使用权,则此项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范围。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检查企业“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针对支付给个人的支出,要正确区分是否属于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单独确定,偶然所得则强调其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如对企业在产品发布会、总结会议、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有关人员发放的赠品、纪念品等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奖、中彩或企业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中的中奖者个人则按照偶然所得代扣税款。【注意】容易混淆的项目(1)内部职工从单位取得的所得①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否则,按劳务所得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②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③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2]52号)④企业人内部员工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的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52号)(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3)对外投资分利单独征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利润、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利,不并入其主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分配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5)对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董事同时担任或实际从事了企业的直接管理工作,其因管理工作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6)个人与医院签定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从事医疗服务,医院向个人提供病床和其他医疗设施及医疗技术服务,个人向医院交纳一定费用后,剩余所得全部归个人支配使用。对个人从事这种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7)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8)他人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宣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矿区内的个人转让采矿权,但不转让矿井等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采矿权时一并转让矿井的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576号)(11)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478号)三、计税依据的检查(一)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少报、瞒报职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2.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3.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合并纳税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调查人力资源信息资料、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信息,结合考勤花名册、岗位生产记录、人员交接班记录等,核实单位的用工人数、用工类别、人员构成结构及分布,要特别注意检查高管人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的有关信息;然后审查财务部门“工资结算单”中发放工资人数、姓名与企业的实际人数、姓名是否相符,企业有无人为降低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故意虚增职工人数、分解降低薪酬,或者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酬发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税款或不扣缴税款的目的。2.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核实有无通过以上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等情况;还应注意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利、节假日福利费等,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中计算扣税。3.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工资总额,审查企业有无扣除水电费、住房租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扣缴税款的情况。4.通过检查劳动保险部门保险缴纳清单和工资明细表,核实企业是否有扩大劳动保险交纳的基数、比率,降低计税依据的问题。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降低计税依据。对效益较好的经营单位,要查看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否将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商业险等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5.对单位外派分支机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获取详细的薪酬发放信息,通过函证、协查方式检查员工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仅就一处所得申报或在两处分别申报,重复扣除税前扣除项目,而未进行合并申报。(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收入构成核算不实2.虚列成本,成本费用的发生额超标准部分未作调整3.家庭费用支出与企业费用支出混淆,多计、多转成本4.个体工商户业主将本人的工资在税前扣除5.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主要检查方法:1.对生产、经营收入的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具有现金结算较多、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容易出现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转移、隐瞒、分解经营收入的情况。在检查中,要通过实地查看、询问等方法,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情况,结合对其成本费用、收入账的检查,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的办法找出疑点,核实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等行为。2.对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的检查。将纳税人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进行仔细核对,认真分析投入产出比率,参考相关技术数据,核实其各项成本损耗比例是否恰当。对费用列支要审核原始资料及支出用途,查看纳税人税前列支的费用是否合理,比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有无超标准列支或故意混淆费用问题。3.检查成本、费用账簿及原始单据,核实支出费用的详细去向和类别,有无将家庭购置的资产或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中。4.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检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员工薪酬发放表等,核实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发放情况,确认发放的业主工资是否按规定做了纳税调整。5.对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企业投资者,首先要检查各被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确定投资者的资本构成;其次要检查各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利润分配,最终核实投资者从各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合并纳税。(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承包人、承租人采取转移、挂账、分解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承包人、承租人通过虚报费用、借款等方式从承包、承租企业套取经营所得,长期挂账,不作个人收入3.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12个月减除必要费用,降低适用税率主要检查方法:1.审查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调查掌握承包、承租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内容。2.审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应付利润”等账户及“工资结算表”,掌握承包人、承租人获取的承包、承租利润和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及以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收入,核实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收入总额。3.审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是否存在承包人、承租人以借款名义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实质为分配的承包、承租利润的问题,要进一步追查借款的用途和实质,核实是否存在将承包、承租利润长期挂账的行为。4.到发包人(出租人)调查了解承包人(承租人)上缴承包费、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情况,和承包人、承租人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实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对照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准确推算计税收入。5.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检查时,结合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执行日期,检查承包、承租人有无不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故意多扣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少报、瞒报劳务报酬组成项目2.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分解收入扩大费用扣除额,降低适用税率3.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入,虚报为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入4.符合劳务报酬加成征收条件的,未按规定加成征收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调查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了解具体的支付情况,审查劳务报酬所得的真实性;核实劳务项目的组成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支付单位的会计记录、《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相对照,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劳务报酬数额的问题。2.通过审核劳务报酬协议、合同等,核查其对“每次收入”政策界定的执行情况,有无将“一次收入”人为分解减少应纳税所得。3.通过检查劳务报酬协议,核实纳税人有无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入,虚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收入,导致纳税人利用分别减除费用的规定,多扣减费用少缴税款。4.检查纳税人与接受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劳务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资料,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对照,核实取得的劳务报酬金额是否符合加成征收条件,是否按规定计算申报。(五)其他所得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稿酬收入,没有合并为一次申报纳税,造成重复扣除费用2.不报或少报财产租赁应税收入,虚增维修费用,多次抵扣3.隐瞒不报或少报财产转让收入,扩大财产原值或转让财产费用4.扣缴单位在支付应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偶然所得时,少扣缴或未扣缴税款5.企业改制过程中,以量化资产取得股息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未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检查方法:1.通过调查出版、发行部门与作者签定的出版协议和稿酬支付情况,掌握纳税人作品的出版发行及稿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审查稿酬所得额的计算、申报是否真实、准确。2.结合租赁合同,检查支付租赁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握纳税人财产租赁的详细信息;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的原始凭证和修缮费用等支出凭证,核实是否与财产租赁有关,修缮费用是否按规定限额按月抵扣,应税数额计算是否正确。3.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1)通过财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了解个人转让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的转让情况;(2)检查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凭证或检查支付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握其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额;(3)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凭证,是否能合法、有效,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应审查有无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4)审查纳税人财产转让时的完税凭证和费用支出凭证,核对这些支出是否与财产转让有关,数额是否合理;(5)检查转让债券的原值和相关费用,核对转让债券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4.了解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向个人分派股息、配股以及支付利息的情况,检查个人取得的应税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检查时,到举办有奖销售、发放彩票的单位进行查证,掌握获奖者的名单和获奖金额,以及申报纳税情况。5.检查“利润分配”、“盈余公积”及其对应科目,确定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的情况,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核实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税收优惠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企业管理层个人因经营业绩突出获得的政府一次性奖励,混同免税所得未申报个人所得税2.企业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为员工发放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或以“困难补助”名义发放福利,混同免税所得未代扣个人所得税3.故意扩大免税基数,少代扣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方法:1.核实政府的有关文件,依据政府奖励的人员名单及奖金发放的有关情况,对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进行检查,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审查有无将该项奖励混同免税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账户,有无对员工采取实物方式发放福利的行为;对企业以“生活补助”名义发放的项目,逐项审查原始资料,核对受助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名为补助、实为变相福利的情况,混同免税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3.检查员工薪酬发放明细表,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项目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核实有无提高计算比例增加扣除额或变相为员工增加薪酬的问题。五、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一)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1.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如某单位3月份发放孙某工资4200元,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月发放年度奖金60000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0÷12-2000)×15%-125]×12=39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应补扣=8875-3900=4975元。检查中还要注意第二种情况: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某单位12月份发放孙某工资1600元,当月发放年度奖金72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7200-400)÷12=566.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200-400)×10%-25=655元。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视同一个月工薪所得计算。【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为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适用税率的确定:按上述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含速算扣除数)。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③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①、②执行。④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⑤对无住所个人取得④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而且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规定需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应审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两处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3.从特定行业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问题: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应重点检查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等特定行业以外的单位有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擅自应用,少纳税款的现象。如某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错按远洋运输业的计算方法代扣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虚增工作年限,提高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少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方法:通过审核劳动合同,检查职工档案和缴纳劳动保险的时间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工作年限,确认是否虚构工作年限;到劳动部门、统计部门确认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项保险金金额,确定是否存在降低平均收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5.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检查问题: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正确主要检查方法:检查《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与“工资结算单”工资总额核对,查看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否正确的扣缴了个税。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还原计算,而是直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少扣缴税款。主要检查方法: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检查单位或个人与纳税人是否签定了代付税款合同或协议,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扣缴义务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少代扣代缴税款。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首先检查工资发放单,确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个人负担还是单位负担。在确认由单位负担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按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还原计算,确定实际应代扣代缴税款。案例:2008年4月某市稽查局在对某剧院检查其”代扣代缴”明细账时发现其支付某外地歌唱演员一次性劳务报酬7万元。经审核其演出合同,7万元为税后所得,剧院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为其代扣代缴的税款为:70000×(1—20%)×40%一7000=15400(元)。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一税率×(1-20%)]=74117.65(元)应纳税额=74117.65×40%一7000=22647.06(元)该剧院应补扣税款=22647.06—15400=7247.06(元)(三)捐赠扣除计税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通过规定渠道,捐赠手续不符合规定2.扣除基数不正确,超标准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扣除比例计算不正确,将允许部分比例扣除的捐赠混同全额扣除的捐赠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纳税人捐赠行为时,重点核实纳税人是否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组织进行捐赠,捐赠单据和公章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与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系,查核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合法,捐赠款项是否到位,捐赠数额是否如实申报。2.检查纳税人所得计算的准确性,核实捐赠扣除基数,查实有无扩大基数的问题。3.检查通过社会团体捐赠的受赠人身份,是否符合全额扣除标准受赠人。(四)应纳税额抵扣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境外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在境内抵扣计税时,提供的扣税资料不全,扣除限额的计算不正确主要检查方法:1.了解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区分国家或地区分别计算抵免限额。扣除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时,应将纳税人在该国已缴纳的税额在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各项所得的抵扣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2.审查境外已纳税款是否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计算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存在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错征或纳税人错缴税款的问题;审查在申请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是否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手续,有无以复印件申请税款抵扣和非本项、本次所得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存在无证抵扣和混淆抵扣税额的问题。(五)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票期权奖励方式较为隐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计算时适用税目、税率错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检查方法:查阅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结合员工花名册,核实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检查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等。【稽查案例】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一稽处〔2009〕503号上海荣增工贸有限公司:我局(所)于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1月23日对你(单位)2001年至2008年期间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未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袁某。你公司2001年12月拍得海立股份(600619)社会法人股56160股,成本265,961.00元,经过送配股后,总股数达到67,392股,股改后这些股票上市流通,2007年2月至3月上述海立股份全数出售,转让收入443,750.86元。从2002年7月10日至2006年7月18日期间,你公司共取得此股红利28,641.60元。2.你公司于2001年9月,拍得宁波富达(600724)社会法人股10万股,成本2.90元/股,总成本295,760.00元,经过送配股后,总股数达到16万股。你公司注销后,2007年9月10日,投资人之一张翠华经公证放弃了“宁波富达”160000股属于她的份额,全部由你公司法人代表某承接。袁某凭公证手续在证券登记公司将你公司名下之股份及权益以限售流通股的形式由你公司法人代表袁某予以接收,权属由公司名下转至其个人名下。2007年11月上述股票以你公司名义减持12,178股,2007年12月24日147,822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2008年5月8日于袁某股票账户中全数出售,转让收入1,346,752.53元。在2001年10月30日至2005年6月3日期间,你公司共取得此股红利收入72,000.00元。3.你公司于2002年1月,拍得华联超市(后更名为新华传媒600825)社会法人股317,100股,成本为2.01元/股,总成本826,210.55元,经过送配股后,总股数达到380,520股。2007年9月10日,你公司投资人之一张翠华经公证放弃了“新华传媒”380520股属于她的份额,全部由你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承接。公司注销后,袁某凭公证手续在证券登记公司将你公司名下之股份及权益以限售流通股的形式由你公司法人代表袁某予以接收,权属由公司名下转至袁某个人名下。据袁某所述,你公司除上述三笔股票交易外,未经营过其他业务,也未提供发生过其他费用证明。1.海立股份是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443,750.86元,扣除购入成本265,961.00元后,收益为177,789.86元。取得的红利收入28,641.60元。2.宁波富达和新华传媒在其权属变更时为限售流通股,成交价格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的有关规定,按你公司在工商注销日(2007年8月6日)所持有的宁波富达和新华传媒社会法人股每股公允价值测算的收入【其中宁波富达每股公允价值为:6.51元;新华传媒每股公允价值为:44.96元】,即宁波富达的收益为147,822.006.51=962,321.22元,在扣除购入成本295,760.00元后,收益为666,561.22元。取得红利收入72,000.00元。3.新华传媒的收益为380,52044.96=17,108,179.20元,在扣除购入成本826,210.55元后,收益为16,281,968.65元。取得红利收入159,057.36元。二、处理决定1.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5,651,685.5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及公证书认定,向你公司追缴个人所得税2,346,866.6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二○○九年八月十日该转现售股,既交了企业所得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要把握总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计税基础,跟企业所得税全额发生制不相同,个人所得只有实际取得了才交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国税发【2008】02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是指从200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里强调实际取得,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体现。再比如财税【2003】158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或转分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视同分配或视同取得,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视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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