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师[2012] 3 号
有关设区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实施“特岗计划”是中央支持中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村教师队伍补充的新机制。我省自实施“特岗计划”以来,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有效地扩大了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了农村学校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于改变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短缺状况,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产生了积极作用。我省首批特岗教师2012年暑期服务合同将期满,为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进一步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以及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09〕15号)和《关于实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地方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09〕1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首批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及岗位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特岗计划”是中央支持中西部农村教育,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留用工作,对于促进“特岗计划”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留用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事关广大特岗教师的切身利益,各设岗县要在县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组成的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服务期满且三年连续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教育部门负责牵头拟定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留用特岗教师的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留用且纳入编制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等费用;人社部门负责在编制限额内安排留用特岗教师聘用计划,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编制部门负责办理留用特岗教师的编制核准手续。各有关设区市教育、财政、人社、编制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设岗县抓好落实。 二、落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的政策措施 1、我省2009年招聘的首批特岗教师到2012年8月底三年服务期满,自2012年9月起国家和省不再补助资金。各地要为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落实工作岗位,保证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2、各设岗县对于服务期满、连续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在空缺编制内安排专项聘用计划,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可以在原服务学校继续任教,也可根据当地农村教师缺额情况交流到其它农村初中或小学任教。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获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三年服务期内一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特岗教师,也可选聘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3、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特岗教师。 4、各设岗县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特岗教师的学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服务期满且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教育部制定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凭此证书享受国家、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现行优惠政策。 5、对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愿意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地要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按我省规定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继续留任的优秀特岗教师攻读在职教育硕士;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做好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设岗县政府是做好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高度重视。各设岗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各地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的各项政策,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特岗教师队伍不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 3、各设岗县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留用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留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工作总结分别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备案。今后,每年7月20日前各设岗县要将当年留用的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花名册及工作总结报省四部门备案。
附件1: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留用人员花名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