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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2-03-05
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2009-08-05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中“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问此票据的名头有何规定,个人名头可以吗?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 租金 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请问此“租金”需要开具发票吗?如需发票,可否开具个人名头的? 
  3.我公司是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请问以上的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所涉及的费用是属于工薪?如以上费用均取得的是个人名头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不能扣除?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你公司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以员工个人名头发票为凭据,在账务上报销的油料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2、通讯费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1、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取得补贴收入过程中的票据问题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执行。2、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为员工报销公务车辆有关费用的发票抬头应为员工姓名。3、大地税函〔2009〕26号文件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的租金应作为企业工资性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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