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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读者平凡 2012-03-05
超过退休年龄提供长期固定劳务的是否属劳动者(二) 2012-3-4 10:31阅读(2)
 

  超过60岁仍应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

——应该依法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利

  目前,离退休人员返聘或者重新参加工作成为普遍现象,更有不少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参加工作,因为一些地方不同的规定,他们在遭受工伤后往往无法享受到工伤补偿。如何解决这些人的伤害赔偿,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06年2月,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克头村农民刘国申受聘请到位于北京谷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和打杂工作。2006年4月11日下午,刘国申在公司院外大门口不远单位院墙外侧约两米处摔伤,后伤重死亡。

  2006年12月,刘的家属向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很快,劳动局给刘国申家属下发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刘国申出生于1944年6月25日,现年龄为62岁。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北京谷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因为劳动部门没有受理该工伤申请,而拒绝对刘进行赔偿。

 

  二、对超过六十岁(女55岁)职工工作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现状。

  现在用工情况多样化,超过退休年龄返聘或者企业聘请农村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比较多的行业出现工龄买断后,大量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如果这些人在新的工作岗位受到伤害,而单位又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他们的的劳动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对此,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而不予认定高汉辰受伤属于工伤。《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的。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少的单位对超过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没有规定。

   

  三、超过退休年龄工作的应该享受工伤保险。

  1、享受劳动保护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或者物资帮助的的权利。现阶段各种形式的劳动很多,尤其是退休后返聘人员、买断工龄后重性参加工作人员、农村参加工作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占社会相当部分,如果剥夺他们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就会造成这些人受到伤害后无法得到有效医治。这些人同时又是弱势群体,他们得不到社会的物质帮助,往往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2、规定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情形、同时符合十四条或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应该享受保险。

  从《劳动法》的条文来看,并没有对劳动者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本案件中,刘国申应该享受劳动保险。

  1、刘国申和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应该是工伤待遇范围内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只要职工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在本案中,刘国申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还有不同。虽然已经超过了60岁,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去领取退休金。如果说因为有养老保险的补偿,而不允许退休后职工继续上班挣钱,那么,对于高汉辰来说,既没有养老保险的保障,也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2)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作出排除性规定。刘国申与北京谷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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