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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四招升级新股“限炒令”

 祥子书社 2012-03-09

上证所四招升级新股“限炒令”

2012年03月09日01:19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切实抑制过度炒作新股的要求,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防控新股炒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于昨日下发《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改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据上证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在上证所现行《交易规则》以及《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下称《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交易规则》和《指引》等规则相比,《通知》主要做了四方面的调整。

  “缩小盘中临时停牌的涨跌幅度”首当其冲。《通知》将《指引》中的盘中临时停牌价格涨跌幅度缩减为10%、20%。与此同时,新增“80%”这个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临时停牌指标。

  《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证所将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盘中换手率达到80%以上(含)。因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后两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第三,明确界定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根据新股交易监管的实践经验,上证所明确界定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予以重点监控,旨在防范新股交易中的囤积、拉抬、追涨、操纵开盘价或收盘价、频繁反向交易等行为。

  《通知》对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六项行为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据该负责人介绍,“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是指即时揭示的五档行情中的卖价之一不低于日内最高成交价。上市首日后若股价出现涨停,涨停价的累计申报买入数量也不得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而“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是指即时揭示五档行情中的买五价。

  第四,新增两类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在上证所原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处置的基础上,《通知》新增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对警示后仍不改正的投资者,上证所可直接盘中暂停其账户当日的新股交易,以增强对炒新行为的快速制止能力。此外,《通知》新增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对屡教不改的投资者,上证所可认定其为不合格投资者,让其离开这个市场一段时间。

  另外,《通知》还强调了会员对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会员对客户的新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与此同时,《通知》对专业机构投资者也提出要求,要求基金、保险、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对于上证所防控新股炒作的后续工作安排,该负责人表示,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证所将根据炒新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研究落实防控新股炒作的新措施,不断调整和完善新股交易机制,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新股交易价格回归理性。同时,上证所还将结合大力发展蓝筹市场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夯实自律监管工作,研究建立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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