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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昵称8824717 2012-03-09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方面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变更最常见。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内容,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

一、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职务,变更劳动条件。

二、劳动合同变更纠纷的典型情况

(一)工作地点变化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有些情况下变换工作地点并不违约。若新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者每日可来回通勤的范围内,通常不构成违约。若工作地点的变动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将导致违约。

同城工作地点变动以交通补贴为宜,但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二)工作岗位调整问题

1、工作岗位涉及用人单位经营目的的实现,涉及劳动者职业生涯,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可认定调职是相对合理的。

2、企业有安排职工竞争上岗的自主权,劳动者同意参加竞岗,但竞争结果并不确定,不能以此视为劳动者已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其工作岗位。

由于待岗或离岗退养均变更了双方原约定的劳动条件,需双方重新达成合意;若合同到期,企业可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薪资条件调整问题

依约支付劳动者薪资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最核心的义务。

1、用人单位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降职降薪,一方面规章制度需在劳动者入职时告知或培训,另一方面降职降薪决定必须通知工会,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实际履行决定,否则决定未生效。

2、劳动合同是否变更应依合同内容判断。如新旧合同表面上劳动条件、报酬、工作岗位等均没有任何变化,但究其实质,劳动者面临被降低劳动报酬、劳动待遇的风险(如工龄的计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面临重大的损害,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则视为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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