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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地人生育调整后的生育待遇享受解析 2012-1-18

 maggie8011 2012-03-10
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2号)

生育保险有三项分娩相关的待遇(不算计划生育手术情形):
A.分娩费用——住院实时结算了;
B.产检费用——分娩后手工报销;
C.生育津贴(含晚育津贴)——分娩后手工申领。


A项只要分娩时已经上了生育险即可支付;
B项涉及到分娩前9个月内的费用,只能是从何时上了生育险开始支付;之前没上生育险的没法报销;
C项原来是有分娩前需要连续缴费9个月否则需要后延12个月才支付的规定,但这次政策调整时给过渡期一些人性化措施,只要是在调整后9个月内生孩子的,C项也是直接即时支付的,无需后延12月。

举例:
某外地员工,2011年5月怀孕,2012年1月增加生育险,2012年2月分娩,那么她可以享受:
A.分娩费用(实时结算);
B.2012年1月以后的产检费用(分娩后手工报销);
C.2012年9月前分娩可以即时申领生育津贴(分娩后手工申领,即时支付无需后延),注意:9月后分娩的仍要按是否连续缴费满9月来确定后延支付等规定。

以上说的是享受的类别和时间段,另外还需提醒大家几点:
(1)实务经验中通常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是在分娩后三个月内领取,虽然实操中有的不是特别严格,但为避免待遇损失,应及时申报;
(2)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了较大调整,主要是计发基数,由原来个人缴纳基数变更为单位平均基数;
(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同一概念,不重复领取,就高发放;如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则不扣减,如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则单位补足;
(4)
社会保险法里规定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问题,334号文并未有详细涉及,请各位HR留意其他文件。
(5)关于生育联系单的问题,以前的文件是京人口发[2007]4号文。以前的规定是外地需要工作居住证,现在应当变化了,但是有人反馈有的街道尚未接到新政策,所以建议大家持334号文前往,说明新政策,多沟通多联系
 
外地人有了生育险要想在北京生孩子得去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说明: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基本程序:
  先到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可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
  提交材料: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可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取手续费。

生育服务联系单样本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编号:

育龄妇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丈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省(市)市(县)乡(镇、街道)村(居)
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村(居)
在京居住时间现工作单位
原有子女数现孕胎次。
经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查验,
同志孕育(符合、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7]4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第178号)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京人口发[2004]38号)有关精神,做好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使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为外地来京的怀孕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或接纳临产分娩,应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并登记。

    二、办理范围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三、办理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办理地点

    拟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五、《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

    《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有两种: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另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格式样本见附件1、附件2。

    六、《生育服务联系单》的作用

    《生育服务联系单》为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本市医疗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证明;《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证明。

    七、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生育证明的核查工作。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本市户籍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查验《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查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所持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签发单位进行核实,保证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
    附件:1.《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略)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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