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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芳华亭 2012-03-13
浅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宋洪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当前我国出现了许多违背诚信道德的现象。诚信缺失或信用危机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表现出来,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颇深。这些不断出现的严重的诚信缺失行为,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对外开放形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冲击着我们的诚信大厦。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表面看,诚信缺失是由道德滑坡造成的,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有经济转型、市场缺陷、机制不完善和诚信道德教育缺失的影响,也有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

  一、当前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带来的重大冲击

  (一)经济转轨引起社会道德秩序失衡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和道德秩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日渐瓦解,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尚在建设中。在这种情况下,旧的道德规范虽还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但其力度日渐缩小, 新的“诚信”准则尚在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其力度还不足以填补旧道德规范的退却所留下的空白。这种情况就难以避免地导致道德秩序的混乱、失衡,甚至道德无政府状态。

  (二)经济转型过程中导致经济利益膨胀

  伴随着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更加重视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另外,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提倡高积累、低消费,人们的消费欲望受到强烈抑制,而随着商品经济观念在人们思想中的深入,人们开始注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长期受压抑的消费欲望在新价值观的引导下爆发出来,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常常利用改革过程中体制存在的漏洞,采取各种非正当方式和手段谋求高收入,受攀比效应的影响,诚信原则在社会公众中也就开始出现大量失常现象。

  (三)社会转型和流动带来社会结构变迁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社会交往面增大,知名交往的社会活动减少,匿名交往的社会活动增多,人们之间很难再从传统的熟人关系中找到自己的道德责任,而必须依靠彼此之间的契约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很多人漠视契约所规定给自己的道德责任,而是遵循内外有别的诚信理念,往往对“自己人”讲诚信,对陌生人不讲诚信。同时,加速的社会流动减小了失信的成本,这也是失信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经济学博弈理论,在多次重复互动的小群体,失信和不合作时成本较高,而当群体成员增加或一次性博弈过程中,失信和不合作的“搭便车者”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尤其是在缺乏强有力的失信惩罚时。

  二、与诚信相关的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一)诚信道德教育跟不上形势任务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曾出现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同步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诚信道德教育不能与时俱进,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因此,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没有形成“诚实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已成为“无用的别名”, “谁诚信谁就是傻子”,已成为一种普遍心态。诚信道德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公民诚信观念和守信意识淡薄,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

  (二)诚信道德教育不深入不广泛,作用发挥不够

  治理诚信缺失固然需要法律的支持,要以“法治”为主,但法律手段有其局限性,如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很高的成本,有许多领域法律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等。道德教育是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往往能够弥补“法治”的不足,即使在“法治”发挥作用的领域,道德教育也有利于推动法治的实现。但是,当前在“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上还很不够,还没有做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诚信道德教育,将传统道德中的诚信思想继承、改造和发展,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并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公民的信用观念和守信意识差,诚信道德没有深入民心,守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

  (三)普法教育急需加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恪守诚信的基础是法律。但是,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没有使老百姓真正的接受。广大老百姓法律契约意识淡薄,在商务、劳务等经济活动中,由于不懂得法律,仅凭良心和口头商定,没有按合同法等来办事,导致自己容易上当受骗,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并且为那些欺诈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信用体系建设很不完善

  (一)社会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与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我国对企业信用及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个人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目前尚为空白,这不仅影响了个人信用的发展,同时也无法提供企业和社会评价个人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的依据。由于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这就使得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二)诚信中介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

  一方面社会诚信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企业使用诚信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经济主体大多缺乏利用诚信产品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另一方面,就诚信服务的供给而言,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诚信服务的机构或企业,整个诚信中介服务行业的培育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

  四、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一)立法还不完备,针对诚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我国尚未建立与诚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方面,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诚信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现行的这些法规仅对部分诚信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不能涵盖全部诚信行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同时,现有的法律对在对契约关系的维护上,对债权人的保护明显不够。

  (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严,守信收益不公

  我国当前诚信缺失现象严重的一个根本原因则是社会诚信的法律约束薄弱,法制不健全。在现实生活中,失信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缺少有效的惩罚机制,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即失信成本低。社会尚缺乏相应的风险评级机制,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甚至被视为“傻子”,诚信者的诚信成本反而加大,这就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在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道德约束力有限的社会里,人们往往会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损人利己。

  (三)法律的执行不力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处于下降趋势,普遍出现的法院裁判“执行难”, 审判严重超期久拖不决,人为地抬高诉讼成本,以及大量存在违背法律程序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由于当前法院的经费管理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的经费开支由当地财政拨款,人员任命由当地党委提名后经当地人大通过,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影响很大。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干预过重、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法律的正义性受到了歪曲,成为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诉讼过程中收费过多过高,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所支出的诉讼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使得债权人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

  综上所述,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只有找准了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进行有效的“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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