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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不登记 诉讼四败惨收场

 尕酒窝 2012-03-13

 

一、基本案情
2010113,勉县联社收到勉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本院已经受理刘某诉你单位返还原物一案”应诉通知书,联社被推上了被告席。联社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安排风险部处理此案。通过联社风险部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案情大致情况是:
1998911,借款人龙某(司法机关退休工作人员)以购货用途在何营信用社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用原告刘某房产证一本抵押,抵押房产评估价值62481元,经勉县公证处办理了房产抵押公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以生意严重亏损无力归还为由拖欠贷款本息至今,期间何营信用社信贷员也多次催收过,但借款人和抵押人均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导致诉讼时效早已失效。2009年在清收涉政人员不良贷款时,借款人仍然不签字,信用社就到勉县公证处向借款人实行公证送达催收通知书。
本案原告刘某起诉状称:“原告与借款人龙某系亲戚关系,19989月,龙某之妻到原告家玩,将原告家的房产证拿走,之后原告再也没有在意房产证的事。到了20099月,原告欲购新房,准备将旧房卖掉,想起房产证,便去追问龙某之妻才知道房产证由龙某拿去在何营信用社作贷款抵押了,贷款时章子、抵押人签字和手续我都不知道,也未去过公证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退还我的房产证,诉讼费由被告何营信用社承担”。
根据本案情况,无奈之下何营信用社又以原告的身份将借款人龙某以及抵押人刘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龙某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和抵押人刘某抵押担保有效、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并由龙某及刘某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二、起诉结果
通过原、被告答辩、收集证据举证、法院开庭审理,联社多方辩解,信用社作为原告、被告两重角色出庭。但按照法律规定和举证的效力,维护信用社债权存在以下严重的法律缺陷:
一、《担保法》已于1995101日施行,施行后的《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和登记部门登记抵押方可具备法律效力,此案信用社虽将房产进行了评估,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且有房产抵押有登记部门而去办理公证抵押,抵押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贷款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届满后两年,此案贷款到期后近十年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举证,导致诉讼时效失效,且信用社起诉前公证送达催收通知单,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不利于信用社维护债权的法律缺陷,法院合议庭最终合议结果极不利于信用社债权维护,若判决信用社不但两案皆输,而且造成的影响极坏,鉴于案件不利信用社债权维护的实际情况,最后信用社以调解和撤诉终结两案,以“四败”而收场:一是不得不返还刘某房产证,二是撤销起诉龙某偿还贷款案,债权得不到法律强制保护,只能以一般债权去催收;三是承担两案诉讼费,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四是产生了不利信用社的社会影响。
三、经验教训
这是一个发生在勉县信用社的真实案例,贷款发放时抵押的是房产证,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贷款逾期多年未向借款人和抵押人签发催收通知单,抵押人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请求抵押无效返还房产证,虽经多方寻找证据申辩,但信用社最终无奈地请求法院调解返还了抵押人房产证,同时贷款诉讼时效过期而法院不予支持信用社债权请求。此案信用社以“四败”而收场,教训是惨痛的,必须引起信贷人员的高度警觉和深思,在今后的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面签制度、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加强贷后催收和管理,确保此类案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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