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西市非法买卖土地处理办法 公 告 为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处理政策界线及对象 自 二、处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理办法 (一)责令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和出租(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在1个月内自行改正(以公告之日为期限),终止签订的协议、合同,并自行拆除所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不给予处罚。 (二)在责令期限内不自行整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如下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4、涉及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将按干管权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处罚没收的土地管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业用地的,委托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组暂管,承包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耕种。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批次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前期开发,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根据地位条件、交通情况、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因素的优劣程度,分片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芒市镇芒核、广母、松树寨、芒满、芒晃、街坡,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8万元;磨石沟、下芒晏、大湾、拉怀、芒常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5万元;风平镇印金、拉茂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40万元;风平、弄么、项允、芒波、法帕、户允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0万元;芒别、南改(潞盈路)、帕底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25万元。 五、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处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七、本处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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