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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 潞西市非法买卖土地处理办法公告

 A探索者 2012-03-15

潞西市非法买卖土地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处理政策界线及对象

19991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凡在潞西市辖区内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及个人非法与农村集体、村民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和出租(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理办法

(一)责令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和出租(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在1个月内自行改正(以公告之日为期限),终止签订的协议、合同,并自行拆除所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不给予处罚。

(二)在责令期限内不自行整改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如下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4、涉及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将按干管权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处罚没收的土地管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业用地的,委托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组暂管,承包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耕种。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批次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前期开发,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根据地位条件、交通情况、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因素的优劣程度,分片区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芒市镇芒核、广母、松树寨、芒满、芒晃、街坡,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8万元;磨石沟、下芒晏、大湾、拉怀、芒常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5万元;风平镇印金、拉茂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40万元;风平、弄么、项允、芒波、法帕、户允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30万元;芒别、南改(潞盈路)、帕底土地出让底价为每亩25万元。

五、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处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七、本处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潞西市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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