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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天南地北 2012-03-15
 
 

凤台县、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坚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有效促进学前教育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淮南市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淮府〔2011〕21号)《淮南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除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办、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园、公办民助、公建民营等)、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外,农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园所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志。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办园资质合格、齐全、有效。办园许可证、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格有效。幼儿园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办园历史。

2.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限额内,且须低于同类型、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3.幼儿园需大、中、小班设置齐全,办园条件达标,按照省市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并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市定幼儿教师基本待遇要求、缴纳社会保障金。

4.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平均班额在30人左右,园务管理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无“小学化”教学倾向,近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在当地面向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门槛设置。

6.幼儿园与县(区)教育局签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协议书(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内容。

(一)补助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率分级奖励。市级三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班每学年奖补1000元;市级二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班每学年奖补3000元;市级一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班每学年奖补5000元。幼儿园平均每班人数不少于在30人左右,每所园每学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没被评为市级三等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资金不予资助。

(二)教师培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淮南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

(三)派驻专业副园长。县(区)教育局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教师,到缺专业园长和副园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担任副园长,任期一年进行帮扶。

(四)结对帮扶。每所省市级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协议书”和《淮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向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经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批认定后下拨县(区)奖补资金,然后再由县区教育局、财长局,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提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认定批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协议书、《淮南市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淮南市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3)和市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再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认定后按学年拨付市级奖补资金。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县(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确认和等级评定,对符合要求愿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签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协议书,协议书三年签订一次。

(二)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财务管理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支付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县(区)物价、教育部门要制定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指导幼儿园按标准收费。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三)已经享受过政府财力、物力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如果列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范围,需将已享受的财力、物力折算为奖补资金总量,对不足部分予以奖补,防止重复奖补。

(四)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防范措施,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通报。

(五)县(区)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要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等级、收费标准、专项资金补助、财务审计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教育局                淮南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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