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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符合法律要件才有效

 HM111 2012-03-16

虽然目前立遗嘱的市民渐渐多了起来,其中也不乏观念超前的中年人甚至年轻人,但是对死亡话题的传统忌讳还是左右着一些老年人的思想。大多数老人还是选择在临终前设立遗嘱,由于时间紧迫,再加上不熟悉遗嘱的格式和规定,此时所立的遗嘱难免会因不符合法律要件要求而无效,从而导致继承人得不到遗产或者只能得到部分遗产。

  本专题选取了几个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案例,通过专业人士分析,提醒市民在设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确保所立的遗嘱真实有效,避免因遗嘱设立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引发纠纷。

  现象

  代书遗嘱未签字无效

  原告李先生和三位被告都是王老太的子女。2005年1月30日,王老太去世了,子女们对王老太的9万元养老保险金的继承产生争议。

  原告李先生称,母亲在去世之前,于2005年1月16日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在死后9万元养老保险金由李先生继承。而李先生的三个弟妹认为,母亲王老太生前没有遗嘱,这个遗嘱是李先生伪造的,所以不同意兄长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提供的王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李某,遗嘱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金9万元在王老太去世后由原告李先生继承,但王老太未签字。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先生提供的王老太遗嘱,未有王老太签名。王老太立遗嘱过程的录音,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确认王老太养老保险金9万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

  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年过八旬的王先生重病住院,便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立了一份遗嘱。公证遗嘱中写明,王先生与前妻有一儿一女。吴某是王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吴某2002年已去世,他们没生过子女,只在30年前收养了养女李芳。后事问题一切由养女李某处理;34万元存款由李某支取花销,剩余部分由其继承,这是他的真实意愿。这份遗嘱上王先生名字由公证员代签,王先生随后按了手印。这之前,养女李某已经把养父的遗嘱进行了录像。立完遗嘱不久老人就去世了,其两名亲生子女为继承遗产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继承父亲遗产的2/3。李某辩称,养父死前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自己,在录音录像后又经过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评析】

  法院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公证遗嘱在确立时,受遗赠人李某在场,这不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且李某自行录制了王先生生前的录像遗嘱,录像(光盘)经过司法鉴定有两处编辑点,李某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光盘中出现编辑点是录像时停机或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有效证据,所以录像转换成光盘时人为剪辑的情形无法排除,视听资料不能采信。所以最终法院没有采信公证遗嘱和录像遗嘱,判决老人的亲生子女各继承老人遗产4万元,其余遗产由李某继承。

  处分共有财产遗嘱无效

  张某和于某的女儿张文、儿子张民均已成家单过。张某和于某夫妇俩有私房一套,还承租单位公房一套,银行存款数万元。另外,张某还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张某立遗嘱将私有房产和银行存款留给了儿子,将承租的公房留给女儿,对发明专利未做处分。之后,张某与于某夫妇俩相继去世。于某所在单位要将公房收回,与张文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经其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该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立遗嘱时处分的不仅仅是他个人的财产还有其共有人的财产。该套公房是属于于某单位所有,张某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故张文不能继承该套公房,张某所做的遗嘱部分无效。

  要点

  遗嘱须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内容与形式要求

  遗嘱内容一般包括:遗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特征;继承人姓名及应分得遗产及立遗嘱时间、地点等。

  遗嘱一般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四种。如果由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的话,遗嘱就成为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是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定立,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有条件定立自书、代书或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 见证人要符合要求

  见证人不能由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2. 以最后定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立遗嘱人有好几份遗嘱,但内容相冲突,那就以最后定立的遗嘱为准。

  3.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立遗嘱人若立有多份遗嘱,如果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的话,那就以公证遗嘱为准。

  4. 遗嘱可以修改变更

  有些老人误以为立遗嘱就不能改了,其实完全可以修改、变更甚至撤销。

  后面的公证遗嘱就可以推翻以前的公证遗嘱。

  5. 新形式遗嘱非法定形式

  对于现在出现的一些使用新方式书写的遗书,如电子遗书,诗歌遗书,日记遗书等,都是法定外的形式,这种遗书一般是无效的。

  典型案例

  要件欠缺遗嘱无效

  女儿讨回先父遗产

  原告唐梅依据一份《离婚协议书》代理女儿状告爷爷奶奶,要讨回先父的遗产和房屋。爷爷奶奶出示了一份儿子留下的遗书,但这份遗书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他们不得不返还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

  1992年唐梅与印冉结婚并生了女儿,可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合,唐梅与丈夫离婚。之后印冉因病去世,唐梅带着女儿与前夫的家人断绝了来往。可是不久,唐梅尝到了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的艰辛,女儿的开销让月收入只有千余元的唐梅感到力不从心。她想到了《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女儿印萧可以获得印冉留下的房屋的大部分权利。

  于是,唐梅以印萧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爷爷奶奶归还先父房屋折价款的50%,并继承父亲遗产的17%。而印萧的爷爷奶奶却不同意。

  法庭上,被告出示了印冉临死前留给母亲的一份遗书,遗书上表示,自己死后女儿若跟唐梅,房屋则一定要归他父母。遗书上有印冉的签名和手印,并有两名居委干部书写的证明及签名。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应属无效。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作了严格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的遗嘱由被告之一代书,而他系遗嘱继承人之一,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故由其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外两名见证人见证时未注明见证年份,遗嘱人签署的日期有改动,上述缺陷也使该遗嘱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有效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应依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继承。

  由于印萧的母亲唐梅与父亲印冉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印冉和印萧所有,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无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有效,故印萧在该房中占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另一半则属于印冉的遗产进行分割。现在房屋实际上由被告占有,考虑到操作方便,将房屋判给被告,原告拿折价款。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两被告所有。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6666元。

  提醒

  遗嘱无效的几种类型

  由于一些立遗嘱人对遗嘱的法定要件缺乏了解,致使所立遗嘱或因内容不合法、或因形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无效。往往被继承人刚过世,继承纠纷随即引发,不仅使亲情为此受到伤害,而且增加了诉讼之累。据了解,目前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有效,即使其后遗嘱人很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

  (4)伪造和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是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故仍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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