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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卓越睿鑫 2012-03-16

纪检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出处:青海省委党校网站 时间:[2006-12-18]

 

1、如何正确理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的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党的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党的纪律检查的地位与作用是由强化党的纪律对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所决定的,是由党章和党中央赋予纪检机关的职责所决定的。党要取得胜利,必须靠思想政治路线的正确与组织上的巩固。党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思想统一是靠组织的物质手段巩固的,这种物质手段,就是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历史经验证明,是否正确制定和执行党的纪律,对党的事业的成败是十分重要的。

 

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它不同于党的其他职能部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它是党内的执法机关、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的机关。

 

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哪些职权?

答: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一)监督权是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权限,主要有:(1)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权。(2)初步核实权。即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3)反映报告权。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干预、压制。(4)请求复查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5)提出申诉权。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6)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提出审核意见权。(7)巡视权。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可选派相应级别的干部进行巡视。

(二)检查权是指纪检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的权力。在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2)有权询问。纪检机关有权向被检查对象提出问题,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有义务回答其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有权了解。纪检机关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调查权是指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或经初核后发现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党纪的行为需要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而决定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纪检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规;(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后?999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对纪检机关办案中需要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监察部19996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8)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9)建议或决定调查对象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其中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四)建议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建议不为改正,(2)有权建议移送。纪检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反党纪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有权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案件。(3)有权建议给予、撤销或改变处分。纪检机关有权建议党外组织对党员或非党人士给予、撤销或改变非党纪处分。

(五)党纪处分权,是指纪检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作出处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含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人有直接牵连;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纪检机关对于重要案件或按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批准。(2)有权批准处分。一般情况下,各级纪委对党员的处分,各有批准权限。(3)有权改变处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委员会批准的,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5、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答:(1)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协助机关党委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权利。

 

6、党风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党风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党的建设的一个独特概念。毛泽东同志历来强调中国革命要体现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要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毛泽东同志将无产阶级的党性外在表现界定为党的作风。作风,是工作或生活上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反过来说,一个单位、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政党,工作上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的整体形象就是风气,作为一个政党来说,就叫党风。

 

7、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党的纪律是党内行为规范的总称。其中,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和制定各项具体纪律规范的基本依据。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和颁布的制度、条例、准则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的组织制定的一些具体条规等都可以称作党的纪律。

 

8、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

 

9、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0、什么是党内和行政违纪案件?

答:党内和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及其组织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党纪政纪,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件。

 

11、案件检查的概念和任务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

 

12、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一)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组织的违纪问题,由案件检查部门在立案之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其目的是查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组织违纪问题后,凡纪检监察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连同反映违纪问题的材料,报分管案件检查部门的书记常委或纪检组长、副组长审批。

初步核实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二是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了解;三是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资料。

有时还可以直接找被反映人谈话或者将有关问题摘转给被反映人,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反映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参加初核的人员应当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呈报立案。如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立案

立案是指经初步核实了解,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组织,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审批,要作为案件来进一步调查的程序。

立案管辖。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中央以下各级党委常委、纪委常委(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问题,也同样实行分级立案:

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

立案审批。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委批准立案,但事后应立即向其他常委通报。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的立案,必须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国家公务员及其组织违犯政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相应的监察机关部长(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部长(厅、局长)决定。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除监察部以外的各级监察机关还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三)调查

调查前的准备和调查开始时的工作。

调查前的准备。一是组织调查组,其成员数量视任务而定最低不得少于2人;还要注意回避,凡是与案件中被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人,应予以回避。回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立案机关批准,或由立案机关直接决定。二是制定调查方案,内容主要有:需查清的问题,要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办案人员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开始时的工作。一是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并提出要求;二是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国家公务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取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充分的,可以认定。这说明了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的含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共九种。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第二,关联性,即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第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是调查组成员按照党规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加以收集,经审查判断所确定的事实。

调查取证的权限。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公开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这方面的手段应严格掌握。被调查人和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的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和封存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必要时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捺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也适用收集证言的规定。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调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就其内涵来说,既包括对各个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前者的任务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后者的任务是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问题,两者密切相关。调查人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第一,从证据的来源方面,包括证据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它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

第二,从证据的内容方面,就是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特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 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这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

第三,从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方面,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地发现问题、判明真伪。对同一的证据,如对被调查人就同一事实作过的几次陈述,应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对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

与被检查人核对错误事实与撰写调查报告。

与本人见面的内容:一是错误事实,二是错误性质,三是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与本人见面应注意的事项:一是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对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的部分,要认真采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二是要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说明或另写申辩材料,要写得明确具体,便于组织全面考虑和研究。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字,调查组成员可在见面材料上说明本人不签意见的情况,并将谈话纪录一并附在案卷里,移送审理。

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作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材料。案件检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包括7个部分:

一是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是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被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调查报告和承办案件检查部门的意见。

四是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对所调查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一是证据材料要经过整理,根据错误进行分类,并编上序号,写出目录。二是证据要全,只要是和错误事实有关的证据都要移送审理,不但有错证据要移送,无错证据也要移送审理,无法收集的要作出说明。

五是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是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是调查组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13、什么是案件审理?

答: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14、什么是案件审核?

答: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5、什么是案件审议?

答:案件审议,又称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受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16、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和制度?

答:审理党纪政纪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实事求是的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和回避制度。

 

17、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18、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1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 (1)改组;(2)解散。

 

2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内。

 

2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2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2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8、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9、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31、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32、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3、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34、依照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5、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6、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37、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9、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0、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41、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42、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4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44、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5、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6、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如何操作?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8、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9、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5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1、因违纪被免职,是否不再给予撤职处分?

答:因违纪被免职,但其相应职级依然存在,且免职不是处分,因此在查清其违纪事实后,如所犯错误按有关规定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可以给予其撤职处分,撤销其相应的职级。

 

5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

 

53、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应由哪里处理?

答: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按退职、退休干部管理范围处理。即:属于原单位管理的,则原单位负责查处;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负责查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54、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哪些规定?

答: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一年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但可确定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解聘。处分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是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受处分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含第十三个月工资)。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

 

55、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6、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7、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是怎样区分的?

答: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宣布、归档、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60、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6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答:这里所说的党内职务,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各种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及其派出的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纪检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等领导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等。

 

62、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63、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不可以越级申诉?

答: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同时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地答复。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6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65、党员受党纪处分过一定时间以后要不要取消处分?

答:党员因犯错误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不论他改正没改正,都不存在取消原来处分的问题。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经过察看期间的考验,确已改正了错误,应当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但这不是取消处分的意思。

 

6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是否应过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党的组织生活。

 

67、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答: 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68、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怎样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根据其错误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的时间(适用于受留党察看一年的)或开除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对于犯有同类错误或更严重错误的,应该开除党籍。

 

69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答:根据党章规定,给党员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负责批准给党员纪律处分(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党组,其职权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70、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本人未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申请怎么办?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处分期满,本人应当向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如果本人未主动提出申请,党组织也应及时进行讨论,根据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71、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答: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

 

72、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答: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73、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74、 受处分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是否有效

答:党员因犯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保留意见的,除了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和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外,还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这是执行党的纪律所应履行的一项手续,党组织在处分党员时,不让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本人拒绝签署个人意见都是不对的,受处分的党员如果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时,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但是,受处分的党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即使受处分的党员拒绝签署个人意见,只要处分决定是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即可生效。

 

75、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要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76、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答: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没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77、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否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可以继续担任原职。如果在本单位工作不合适,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调整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工作。这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处分。

 

7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还可保留原任的党内职务?

答: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重的一种党纪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就不能再在党内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因此,原任党内职务是不能保留的。

 

79、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答: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80、由其他党纪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批准留党察看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应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执行的时间已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是否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81、对犯错误的党员免予党纪处分按什么程序报批?

答: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的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82、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  (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83、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会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8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当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85、党员受刑法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错误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86、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87、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呈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的案件,应按规定要求报相关材料。

6)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7)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8)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88、讨论处分违纪党员支部大会有哪些程序

答:主要程序是:会议主持人(书记)讲话:

报告参加党支部大会党员人数含缺席人员、列席人员情况,实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方可宣布开会,说明大会主题和提出相关要求。

2)由案件调查组或支委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错误事实。

3)违纪党员作检查并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4)学习相关党纪条规。

5)上级党组织领导或本支部书记引导性、针对性发言。

6)党员讨论、发言:党员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或为其申辩。

7)违纪党员对大会批评、教育、帮助作表态性发言。

8)会议主持人小结性发言。

9)进行表决 :到会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10)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决定。

 

89、处分党员需要上报的材料?

答:(1)个人检查;(2)所犯错误事实材料(要有本人签字,详细写清党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科以上职务时间、犯错误时任何职务何时任,现工资职级别情况,经认定的所犯错误事实详细情况);(3)法院判决书或不予起诉书;(4)支部大会决定(5)党支部大会记录;(6)机关党委、总支意见;(7)初步核实情况报告;(8)初步核实呈报表;(9)调查报告;(10)违纪党员的申辩及对违纪党员申辩的有关情况说明(如犯错误党员拒绝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字等);(11)交回犯错误涉及金额的收款收据等主要证据材料;(12)设有纪委的纪委审查处理意见。

 

90、什么是《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

答:《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91、对公务员的处分如何规定?

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9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处分执行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含第十三个月工资);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至二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9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哪些时限规定?

答: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对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94、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处分决定有哪些职责

答: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职责:

1、在规定期限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并通过填写《执行处分决定回单》的形式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的党组织或政府机关报告。

2、根据处分决定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受到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等手续。

3、按照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受处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消、解聘、低聘、缓聘或呈报等事宜。

4、根据本规定,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工资变动、年度考核以及职务变动的呈报工作。

5、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对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非经济利益。

 

95、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相关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在处分影响期内为受处分人员晋升工资的或为受处分人员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其他妨碍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的,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96、对党员申诉案件的批准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并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原处分或结论的决定;如果上级组织认为原批准机关不能作出正确的复查结论和决定,有权直接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97、对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98、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内监督方面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99、处理信访举报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2)以事实为依据;(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100、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是什么?

答:(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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