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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被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卓越睿鑫 2012-03-17
    提问: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被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被变更,需要对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变更后减轻处分的,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公务员所受到的处分被撤销的,对该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恢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恢复到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这里没有规定恢复职务,而是规定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职务实行的是定编定岗,一个职务空缺后,不可能长期空置,会有别人来担任。受处分者处分被撤销后,极少有可能恢复到处分前本人担任的某一具体职务。例如:一个原担任司长的公务员的处分被撤销,应当恢复其正局级的职务,其领导职务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恢复,如果已任命其他人担任了该岗位司长的职务,则可以安排其他岗位司长的职务。对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被撤销处分的,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以恢复其名誉。“适当范围内”,是指在已经知悉给予其处分并可能会对受处分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而不能仅限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对受处分人负有考察、奖惩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已经向全社会公布,那么对其恢复名誉的范围也应当是全社会,即也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原处分决定已经被撤销的情况。
 
       处分的撤销或者变更是由处分决定机关的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对于由处分决定机关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给行政机关公务员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补偿。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补偿范围仅限于其在被处分期间的工资福利损失。对于变更前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较轻,变更后的处分较重的问题,比如变更前给予的是记过处分,变更后给予的是撤职处分。这就涉及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工资福利非但没有损失,反而增加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增加的工资福利收入,有关机关不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因为,在当时,变更后的处分决定还没有作出,处分决定没有追溯力,对处分决定作出之前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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