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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没有改为“婚姻家庭法”?

 不咬人的蚊子 2012-03-19

婚姻法为什么没有改为“婚姻家庭法”?

2012-01-04  

 

王学堂

 

  新闻背景:20118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并实施,引发了一场对婚姻、对家庭、对法律的全民大讨论。近日,北京首例以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房案——女方败诉的新闻再度引起了人们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关注。

 

  荆女士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2006年登记结婚,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则辩称涉案房屋17万元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再说他也从未提出离婚。201112月中旬,丰台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市首例相关案件。不过,法院在判决后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媒体对该类争夺房产案件的高度关注,反映了一种全民焦虑,是人们对现实婚姻中负面内容的集中爆发。

 

  如何用法律的思维引导这些纠纷的化解?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再次强调一个观点:司法解释()本身是对现行婚姻法条款的解释,而非法律的创新。因为司法解释只能解释现有法律而无权创制新的法律,否则就是对法律制定权的僭越。

 

  其次,民众对婚姻法的观念需要重新塑造。对于婚姻法,有一个奇特的现象,那就是:婚姻家庭案件之多、民众关心之火热与对婚姻法误解甚多并存。20011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截至同年228日,共收到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这是我国影响最为重大的一次法律全民讨论(另一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意见191849件,创历史记录)。但这种热情并不意味着人们熟知婚姻法。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又不离婚,为什么要学习婚姻法?实际上,作为一个公民,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大多数人都要走进婚姻的城堡,结婚生子,为人父为人母,所以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婚姻法的约束。有些独身主义者认为婚姻法与自己无关,事实上,独身主义者仍然受婚姻法约束,因为每个人都会有父母或其他亲戚,就会发生继承关系,这些都要受婚姻法来调整。

 

  再次,婚姻法是否就是婚姻家庭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有人建议将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认为叫《婚姻法》容易误认为这部法律只调整夫妻关系,实际上该法“除调整夫妻关系以外,还调整家庭关系”。因此,婚姻法正确的称呼应该是“婚姻家庭法”,它不单调整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家庭关系,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人则建议,法的名称不作修改。因为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在可改可不改的情况下,保留原有法的名称为好。当然,后者观点在论战中占了上风,这就是我们仍然叫《婚姻法》的原因。

 

  最后,对婚姻的认识需要继续深入。“结婚如同开公司”,男女从相识到相恋,从相恋到携手走进围城,就像成立一家合资的婚姻公司,是盈是亏,全靠合伙人自身经营。这样的公司大体上分项目可行性分析、婚姻公司的投资和注册资本、婚姻公司的设立、婚姻公司的运作、婚姻公司的解体和清算五个阶段。

 

  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婚姻法,60年来的中国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社会性决定了婚姻纠纷的复杂性,特定时代的婚姻很容易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婚姻案件也不单是简单的法律诉讼,更深深镌刻着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法律观念。

 

  2001年《婚姻法》的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又在全民中掀起了一场学习婚姻法、理解婚姻法的大讨论。在本质上,婚姻法不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这就注定,婚姻是人类永久的话题。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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